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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以父亲名义借款谁偿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12:35: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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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龚律师:邱某是我的远房外甥,自2008年起他辍学外出务工,自食其力。2008年4月25日,刚满16周岁的他向我借了5000元,约定在同年9月25日归还。同年7月13日,邱某又向我借款1.1万元,约定在2009年4月13日还清。两次借款邱某均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写了他父亲的名字。借款

  龚律师:

  邱某是我的远房外甥,自2008年起他辍学外出务工,自食其力。2008年4月25日,刚满16周岁的他向我借了5000元,约定在同年9月25日归还。同年7月13日,邱某又向我借款1.1万元,约定在2009年4月13日还清。两次借款邱某均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写了他父亲的名字。借款到期后,邱某无法归还。我向邱父追讨,邱父却说儿子尚未成年,其借款行为是无效的,他也不承认这两笔借款。请问,邱某借款是由他还是父亲偿还?

  读者 朱 生

  朱 生读者:

  按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独立享受或承担其民事活动所带来的后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邱某虽然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其辍学外出务工自食其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当视为其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邱某两次借款的行为是有效的,邱某应自行归还1.6万元借款。

  因这两次借款都没有得到邱某父亲的授权,且事后也没有得到父亲的追认,因此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邱某的父亲没有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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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个银行对担保人的要求不同,有些银行要求必须是本市户口,本市工作,并且是行政事业或大型企业单位的,但有些银行要求会稍微松一些,最好去银行信贷仔细咨询一下。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法律依据:
  • 1、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之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8条、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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