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申请有异如何处理
导读:
龚律师:
黄某婚后生有2子,今年分别为18岁、16岁。黄妻于2003年1月去世后,黄某便到外省打工,此后再无音讯。今年10月,黄某的2个儿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父亲为失踪人,可黄某的父亲却要求宣告黄某死亡。请问,爷孙同为黄某的利害关系人,却提出不同的宣告主张,法院该如何处理?
读者 黄仁诚
黄仁诚读者: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和第23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黄某外出打工无音讯已满6年,既符合宣告为失踪人的条件,也符合宣告为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选择申请法院宣告黄某为失踪人或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黄某的父亲和儿子是其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现爷孙提出不同的申请诉求,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宣告黄某死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生命安全,特别是女生,尽量减少一个人在夜晚外出的机会。如果我们的亲人朋友,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失踪之后,我们应该按照法律程序
核心内容: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拟制的死亡,但有时也的确会和实际的情况不一致,也就是说,被宣告死亡的人还活着,由此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又回来,夫妻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