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合乘拼车仍有被黑危险
导读:
人民网报道,在交通拥堵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武汉市常青花园社区为拼车的合法化、常态化探出了一条新路。这就是在社区组织、有法律专家参谋、有协议为证下,社区业主车辆贴上“邻里合乘”标志,以避免被交管部门认定为黑车而遭遇处罚。
社区对参与合乘的车主及乘客信息做了详细登记。车主在“志愿书”中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合乘者任何费用”。而合乘者则承诺“对合乘期间的人身安全自负其责,不得因合乘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向车主提出追责请求。”
然而,这种看似面面俱到的拼车行为,仍然免不了遭遇法律碰撞的尴尬。
其一,乘车者签订的责任自负协议与我国民法通则有冲突。既然不是非法营运,拼车不适于合同法,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车主负有安全地将拼车人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发生意外,车主是无法推脱其责任的。由此看,即便签署免责合同,车主对拼车人乘车过程中所发生伤亡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免不了的。
其二,“只要涉及钱,性质就变了”和认定是否非法营运的主动权在交管部门,这两个关键因素让上述协议显得多余。法律法规对拼车式的“友情搭乘”等行为没有作出界定,让交管部门对于认定黑车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中,乘客主动给钱甚至是双方给钱和收钱的“意愿”和“谈话”也成了“黑车”的证据。
车主“承诺不收钱”这个协议并不妨碍交管部门对于黑车的认定。交管部门对非法营运的认定包括以下几点:无营运许可证,从事非法经营,有收费或谈价形式,并存在运输行为。拼车必须是免费的,一旦收费,不管是以现金形式还是其他形式,严格来讲都算非法营运。也就是说,拼车者如果给了车主一张加油卡或者请客作为回报,车主进行非法营运也能成立。
交管部门能够在一次的执法中认定一辆车属于“非法营运”,也让我们看到法律法规制定的漏洞。到底是什么是非法营运?是收一次钱就是非法营运,还是长期从事无证运输行为是非法营运都需要法规作出明确的解释。[page]
所以,解决界定拼车和黑车的关键不在于车主如何绞尽脑汁规避风险,而是要管理部门有执法为民的理念。既然法规和民生相悖,这样的法规为何不修改完善或者干脆废掉?
为何没有废掉?因为这样的法规显然成就了利益部门的铁饭碗。
在政府部门自导自演的地方法规条例中,为了“保护出租汽车营运”,凡是“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而运营的车辆”,都是交管部门打击的“黑车”。如果不幸成了黑车,得到的处罚可不是被罚200解决了的。扣车和动辄罚款2000-20000让我们感觉到交管部门对于黑车之深恶痛绝。各地交管部门查处“黑车阵容之强大,也让我们叹为观止。
交管打击黑车名义上是为了保护出租营运车辆的利益。不提别的,为什么要单单保护他们的利益呢?因为出租车公司办了营运证,交了保护费。
这种界定模糊的地方法规和跨度很大的执法力度里边会藏有多少猫腻,大家都明情,还是不说也罢。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