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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成消费新模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06:48: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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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5元的养生茶免费试用3000份,信息一挂到网上,短短5小时内被试客们一抢而空不花一分钱,就能坐享各种商品和服务。最近,一种新的试客群体在网上流行。试客,是指可以免费试用产品的人群。当前,一些网站推出数量庞大的赠品供市民试用,试用后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产品

  45元的养生茶免费试用3000份,信息一挂到网上,短短5小时内被“试客”们一抢而空……不花一分钱,就能坐享各种商品和服务。最近,一种新的“试客”群体在网上流行。

  试客,是指可以免费试用产品的人群。当前,一些网站推出数量庞大的赠品供市民试用,试用后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产品点评就行。

  其实“试用”现象在我国早已司空见惯。比如,一些商家会向市民分发产品试用装或优惠券,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如今,这一做法被“搬”上了互联网。网络推出了“试用”平台、“试用网”、“试客网”、“试客联盟”等。

  “白拿白用”

  昨日,记者点击进入“支付宝”的试客频道,简单浏览了一下,试用品有上百个品牌,几乎涵盖了生活中各类用品。其中不乏响当当的名牌,如联想、欧莱雅、香奈儿等。

  “一个月内,我得到了15件试用品。身穿蓝色开衫、西装裤,脖子挂着吊坠,手里拿的是苹果iPhone 3GS手机……”在留言栏里,一名网友自豪地“晒”着自己的战利品。

  记者尝试着在网站上注册,步骤很简单,经过真实身份和地址信息的认证后,就能领取样品,免费试用。而如此的“试用”做法,口碑看似不错。

  “大家之所以热衷‘试客’这个角色,是因为能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代价,最直接地了解将要购买产品的效果,减少对产品真实情况一无所知下冲动购买的风险。”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教授杨宇明说。

  “试客”经济升温

  从当初必须到店铺购买商品,到如今网上购买,我国的消费模式正在转型和发展。甚至看来天方夜谭的消费模式,也正走进我们的生活。

  “现在的广告、柜台推销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了。”杨宇明说,消费者不仅想知道市面上有什么产品,这些产品有什么功效,还想知道产品是否适合自己,通过亲身试用和其他人试用后的评价,选择性地购买。消费者的积极踊跃是试客模式“速成”的重要原因。

  他表示,“试客”现象和随之而生的“试客”经济会持续升温。在金融危机后新建立的商业体系中,“试客经济”就是浓墨重彩的一笔。

  “试客营销模式,不仅给商家与消费者提供试用沟通平台,还提供了营销方面的调查、策划、方案推广等服务,从而带动整个‘试客经济’产业链条的前进。”他说。[page]

  “免费午餐”背后的忧患

  “免费的午餐”自然好处多多,可是试用背后存在的陷阱与风险不得不防范。

  记者了解到,目前商家和网站的质量良莠不齐,有的商家打着“提供试用品”的幌子来骗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

  上海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博告诉记者,如果消费者是自愿注册的,表明是以某种方式对自己权利的让渡。作为商家,应该合理利用,而不是进行买卖或非法使用。“由于是新近出现的事物,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政策或法律来进行规范,只能从民法的一些准则来判断。”

  中国B2B研究中心研究员方盈芝对此也表示:“由于新兴行业没有规范的行业制度,所以在短期内,这种模式难以有突破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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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监督权。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5、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知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 1、《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 依据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以下供参:极限词汇违禁词}汇总一、“最”字组(反正不要带最字就是了)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二、“一”有关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全市第一、全市唯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三、“级”字组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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