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养耕牛踢伤女孩 担责五成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12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朱启勇之子放养的牛,将在山上玩耍的5岁的小女孩小花撞到后踢伤,造成各种损失4596.21元。因原告父母对幼童监护不力,法院判决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朱启勇赔偿原告江开花合理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的50%共计人民币2298.10元。
原、被告同村居住,系亲戚关系。2009年7月7日下午,原告小花在青草老包玩耍,当时被告之子及其他小孩在该地放牛。被告家的牛将小花撞倒后踢伤,致使其左手肱骨下段骨折。原告的家人带原告先后在毕节地区医院、毕节仁济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3611.21元。双方因医疗费的承担问题发生纠纷后,经当地村委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法定监护人遂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启勇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法律规定,该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致人损害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动物饲养人应该管理好自己所饲养的动物,在平时圈养或放牧的时候应该做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避免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该案中被告将自家的两头牛交由年仅9岁的小孩放牧,这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故对原告的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的原告是一个年仅5岁的小孩,其监护人任由其脱离其监护到其他小孩放牛的山上玩耍,造成原告被牛踢伤,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受害人的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告造成的损害由被告和原告的监护人各自承担50%的责任较为恰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本报讯】(记者吴涛)一个无牌诊所医生的儿子,忽然有一天对邻居家8岁的小女孩下了毒手,原因竟然是看猫猫引起的。昨天,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杀人案。法庭上
1月21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芦溪县某中学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356.70元的40%,计人民币
商业秘密可以说是各个企业重点保护的信息,毕竟这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但有的企业可能就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对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侵犯,以达到损害对方利益的目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