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限期整改 超一天赔一百
导读:
市民朱先生购买了华侨城锦绣花园某栋顶层29D复式房,发现装在他家旁边的3台电梯运行时发出过山车般的隆隆声。朱先生认为,电梯噪声超标,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于是,他将开发商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华侨城地产)和深圳市华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华侨城物管)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详见本报2008年8月7日B3版)。
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华侨城地产限期一个月内对涉案3台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标准。否则,逾期每天赔偿业主人民币100元。
两次检测皆超标
南山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朱先生向丁女士购买了华侨城锦绣花园某栋顶层29D单元复式房,并于2007年3月2日取得该房的房地产权证书。朱先生后来发现,该栋的3台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了他所在的29D单元的居住环境,故其至今未入住该房。2008年3月20日23时10分,朱先生请来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电梯的噪声进行实际监测。检测结果显示,在29D客厅关窗的环境下,电梯开机时,扣除本底影响后的噪声值为40.2分贝,关机时为34.8分贝。南山法院就此结果向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咨询,该中心答复称,上述40.2分贝的数值超过国家标准0.2分贝,但该监测数值有偶然性。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华侨城地产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对涉案房产电梯噪声是否超过国家标准进行鉴定。于是,南山法院委托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涉案房产电梯噪声进行检测鉴定。2009年7月20日的15时50分及23时27分两个时间点,该中心对涉案房室内进行噪声监测,监测时涉案房产客厅关窗。结果显示,在125HZ、250HZ、500HZ三个声压级情况下,涉案房产客厅夜间电梯噪声测量值分别为54.2分贝、47.9分贝、37.4分贝,分别超过了国家标准48分贝、39分贝、34分贝。
一审判决开发商应担责,限期一个月内整改达标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活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华侨城地产作为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其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义务对相关设施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噪声限制的要求。
但是,被告华侨城地产怠于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涉案楼盘某栋3台电梯运转时传到原告朱先生室内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造成噪声污染,违反了国家关于噪声的相关规定,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导致其无法入住涉案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华侨城地产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涉案地产某栋的3台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某栋29D的噪声环境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标准。如果被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隔声降噪措施,每超过一日,被告华侨城地产应向原告朱先生赔偿人民币100元。[page]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朱先生对被告华侨城物管的诉讼主张,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噪声的产生系因华侨城物管损坏电梯或者怠于履行电梯养护义务所致,华侨城物管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其不需要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于是,南山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并判令华侨城地产负担鉴定费1650元。
南山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华侨城地产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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