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为争监护权对簿公堂
导读:
(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陈斌 陈志琨)7岁的小男孩黄小刚,刚出生就没能享受到父爱。被母亲黄丽丽交由南宁市蒲庙镇的外公、外婆抚养后,黄小刚备受关爱。7年后,在广州已能稳定生活的母亲要求对儿子行使监护权,使这个小男孩陷入了一场亲情抢夺战。
未婚生子委托父母抚养
2001年9月至10月间,黄丽丽在广州市打工,与一名自称做服装生意的35岁男子“潘刚”相识并同居。随后“潘刚”去向不明,杳无音讯。不久,黄丽丽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本想做“人流”手术,但又不甘心,最后怀着一丝希望生下了儿子黄小刚,期待“潘刚”回到自己身边。
7年过去了,“潘刚”再也没有出现。由于黄丽丽经常变更工作单位和住址,她只好将儿子送回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交由其父亲黄富金、母亲陆智慧抚养,并让儿子入了户口,自己则只身在广州市打工。
有了小外孙,黄富金、陆智慧很高兴。无论生活多么不容易,两老都尽心尽力地照顾黄小刚。
为争夺监护权对簿公堂
经过7年的打拼,黄丽丽在广州的生意渐渐有了起色。今年年初,黄丽丽在广州买了房子,生活也稳定了。为了让儿子有一个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黄丽丽想将儿子带到广州市入学,并为其申请入户。
然而,黄丽丽的这一想法遭到了父母的反对。他们与外孙相处了7年,感情深厚,不同意女儿将外孙带到广州。双方你争我夺,闹得不可开交。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今年8月,黄丽丽一纸诉状将自己的父母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男孩重温母爱
在法庭上,黄富金、陆智慧辩称,外孙7年来一直由他们照顾,已有很深的感情。如果将外孙交给女儿监护和抚养,女儿在经营生意期间,无力监护和抚养黄小刚,黄小刚将得不到很好的照顾,不利其生活和学习。
法院审理认为,黄小刚刚满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由于原告黄丽丽怀孕时,黄小刚的父亲不辞而别,去向不明,作为黄小刚的亲生母亲,黄丽丽依法享有对儿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黄丽丽对黄小刚行使监护权,终止被告黄富金、陆智慧对黄小刚行使监护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page]
[法理评析] 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对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变更,采用的是最符合被监护人、抚养人利益说,即被抚养人是否对监护人、抚养人具有心理和感情依恋,是否具备提供安全、稳定、充满爱的环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未成年人只有在父母双方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下一顺序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虽然此案被告在原告外出务工期间,担当了照管外孙的责任,与外孙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但不能适用最符合被监护人利益说,不能因此而剥夺原告对亲生儿子的监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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