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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救人男子丢掉性命 死者家属索赔20万未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5:03:10 人浏览

导读:

原告徐建说起父亲的事仍很伤心。去年8月19日,四方区市民徐明发为了救朋友的儿子韩某在石老人浴场被大浪卷走去世,崂山区确认了徐明发救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因为获救者对徐明发的去世一直表现冷漠,徐明发的家人感到很心寒,遂将获救者韩某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今

原告徐建说起父亲的事仍很伤心。

去年8月19日,四方区市民徐明发为了救朋友的儿子韩某在石老人浴场被大浪卷走去世,崂山区确认了徐明发救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因为获救者对徐明发的去世一直表现冷漠,徐明发的家人感到很心寒,遂将获救者韩某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今年10月9日下午,四方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韩某否认自己从徐明发的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徐明发的妻子则认为被告是“昧良心说谎”,双方当庭调解不成,法官宣布休庭。

■跳海救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家住四方的徐明发的儿子徐建介绍,韩某和他家关系以前很好,2007年8月19日晚上,韩某的父亲约徐明发一家人及几个朋友共8人到石老人海水浴场游泳,韩某在海中游泳过程中出现意外,他和父亲以及韩某的父亲立即跳进海中去救韩某,因当时海浪非常大,虽然救上了韩某,但父亲徐明发最终被海水卷走。直到当年8月21日早晨6时,有人在极地海洋世界附近海域发现了徐明发的尸体。徐建称,事发后,韩某一家一直很冷漠。

今年3月,崂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了徐明发的见义勇为行为,并通报表彰奖励,徐明发被评为崂山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颁奖词是这样写的:“在他人遇险的紧要关头,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英勇救助,献出了自己年青宝贵的生命,谱写了一曲感人肺腑的壮丽凯歌。”

■庭审现场:获救者否认直接受益

10月9日下午,四方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见义勇为索赔案,鉴于该案徐明发家人经济困难,无法负担案件的受理费,四方法院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而同时四方区法律援助中心也对其进行法律援助,指派法律工作人员为徐明发的家人代理诉讼。徐明发的妻子路某、儿子徐建以及韩某都到庭参加,徐明发的几个亲属和韩某的父亲也到庭旁听。法庭上,路某代理人王静提出,徐明发是因为救韩某而不幸去世的,韩某作为受益人应该进行补偿,徐明发家人索要的20万元赔偿费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韩某的代理人朱详庆律师首先对徐明发的去世表示慰问,但是对于赔偿问题并不认可。韩某在接受法官询问时称,当时自己一个人抓着救生圈离开海边有四五十米远,自己并没有感到什么危险,后来徐建和父亲游过来找他,大家一起往回赶,期间并没有看见徐明发,韩某称自己并不是被徐明发救的,即使被救也是徐建和父亲救的。

■证人出庭:两人讲述事情经过 [page]

法庭上,被告方找来了张某和刘某两个证人出庭作证,这两人当时和徐明发一起去了浴场。张某介绍,当时是韩某的父亲组织了大家一起去游泳,当时一共有8个人,其中有6个人下水了,只有他和徐明发的妻子路某在岸上闲聊,后来看到大家都陆续上岸了,他老远发现了韩某的游泳圈离岸越来越远了,感到不太妙,怕韩某出事,就告诉了韩某的父亲等人,这时,徐建、韩某的父亲和徐明发3人知道消息后立即就往水里游过去。后来,韩某和其父亲回来了,大家又赶紧找徐明发,没想到徐明发被海浪卷走了。

另一个证人刘某称,当天晚上韩某的父亲组织大家去海里游泳,他很快就上来了,后来就发生了徐明发被海浪卷走的事,期间的细节自己也不太清楚。

■家属心寒:“大家说话要凭良心”

听到被告和证人都不明确说是徐明发下海救人而去世,路某在法庭上激动地说:“大家说话要凭良心,我是看着自己的丈夫下海去救韩某的,现在人死了,你们过去这些朋友不能这样。”路某告诉记者,一家人经济条件都不好,全指着老徐干活挣钱,可现在老徐走了,她和儿子生活更加难过,其实自己也不是非得让韩某拿多少钱赔偿,只是事后他们的做法太让人心寒了,他们什么也没有表示,态度冷淡,从不积极主动处理后事,老徐死了都不瞑目。

■当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原告方认为,徐明发见义勇为的行为已经得到认定,而且相关材料里也明确了是因为下水救韩某时才出的事,作为受益人,韩某应该进行赔偿,请法院依法进行判决。而被告方也认可了徐明发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事,但是当时韩某并没有直接受到徐明发的救助,也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四方法院法官当庭询问是否可以调解,双方都同意,经过休庭商量后,被告方提出,可以拿出2万元钱进行补偿。但是徐明发的家人对该数额没有当场认可,表示由法院判决。法官表示,让双方都留下联系电话,庭后打电话再进行沟通商量。随后法官宣布休庭。

文/图 本报记者 刘建

■相关链接:见义勇为索赔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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