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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最大财产分割案维持原判 原告将申诉离婚时财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19:08: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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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刘杰

  本报讯(记者刘杰)民国教育总长傅增湘,身后遗留2万多件古玉、藏书等文物,引发了后辈的析产官司。昨天上午,这起“新中国最大析产案”在市高院终审落槌,历时27年的纠纷以维持原判告终。“我们一定会申诉的1宣判后,原告方傅延年等人均表示对终审判决不满。

  昨天上午,原告傅钰年(fuzuonian)的丈夫、傅延年、傅嵩年来到法庭听候终审宣判,而被告傅熹年等人则未出庭,委派代理人应诉。

  对于傅钰年(fuzuonian)等人上诉要求分割祖父的全部遗产的意见,市高院二审审理后认定如下意见。第一,此案为遗产继承案,傅钰年等人提起的诉讼不仅超过了两年的继承诉讼时效,也已超过了20年最长的诉讼时效。第二,1985年傅家的协议,客观上形成了由傅嵩年、傅延年等其一房兄弟代理的现实,他们当时是傅钰年的代理人,因此傅钰年在时隔20年后,以“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为由的主张无效。

  此案最引人关注的古玉问题,市高院认定,1983年发还给傅家的财产里已经包含967件玉器,但之后的数十年中,傅钰年一直没有主张分割;现傅钰年等人称对于发还的财产不知情,这种说法不足以令人信服。

  最终,市高院认定,傅钰年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完毕,傅钰年的丈夫便发言,1985年傅家的协议中写明,担任傅钰年代理人并不是傅嵩年和傅延年二人,而是包括傅熹年在内的七人。“这七人代理傅钰年签署1985年协议时都没有得到过傅钰年的授权。所以代理人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案情回放

  傅增湘曾任民国教育总长、故宫博物院图书馆馆长。1949年傅增湘去世,留下2万余件古玉、藏书等文物。

  此案的原告是傅增湘三子傅定谟的子女,以傅定谟的女儿傅钰年为首;被告方是傅增湘长子傅忠谟的儿子傅熹年(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为首。

  早在1983年,傅钰年等就曾起诉了堂兄傅熹年,1985年此案撤诉。在2004年,傅家家藏的红山文化玉龙形钩在拍卖会上拍出253万元;红山文化黄玉兽首虫身坠成交价是132万。2005年,傅钰年等认为,伯父傅忠谟一方的子女隐瞒了祖父留下的大量祖产,向市一中院起诉,要求析产并分割这些祖产。

  去年2月,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傅增湘印章40枚及日记等为傅增湘后人的共同财产,由傅熹年负责保管;画佛像条一件、崇祯字条一件、《妙法莲华经》七件、续《资治通鉴》一本归傅钰年等四兄妹共有;同时驳回傅钰年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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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你的表述中,该房子并不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因此你离婚后无权分到该房产的一半。(2)目前我国刑法没有第三者妨碍婚姻罪这一罪名,因此你不能将该征信调查作为证据。(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你可以要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请求损害赔偿。
  • 您好:依照法律上规定,是存在二审的,但是实践中,二审一般都不会判离,因为第一次起诉(含一审二审),若不满足法律规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一般都不会判离;而且在我国你可以在6个月后,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则第二次一般都会判离,所以作为律师,如若二审仅仅是为了离婚的话,不建议上诉。离婚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不能申请再审了。但判决维持婚姻关系,可以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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