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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小孩应归谁抚养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17:59: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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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周女士:我和男友同居已经好几年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去年,我给他生了个女孩,现在刚刚10个月。如果现在我们分手的话,小孩应该归哪一方抚养呢?

律师解答: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只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小孩抚育问题。人民法院会比较双方抚养小孩的条件,判决小孩随哪一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小孩,征求小孩本人意见。

婚后投资的收益和债务离婚(lihun)如何分割

岳女士:我和丈夫结婚之后,丈夫投资做生意,我从来没有过问,在此期间也赚了一些钱,同时也欠了一部分债务,请问离婚(lihun)的时候这些收益和债务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你们夫妻离婚时,收益要平均分割,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交通事故中已得赔偿还能主张工伤赔偿吗

赵先生:我单位的一个驾驶员开车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对方已经给了他赔偿,但他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十级以后,向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请问他已经得到交通事故赔偿,还可以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吗?

律师解答: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已从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获得赔偿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但下列情况用人单位仍应支付:(一)劳动者在与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因自身过错承担责任,未获赔付的部分。(二)因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未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前提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交通事故未报警责任如何划分

陈先生:我骑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当时我是正常行驶,小轿车则是逆向行驶,我被撞伤后并没有立即报警,对方把事故现场也破坏了,现在赔偿引起了麻烦,请问如果到法院起诉的话,我们之间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律师解答:由于你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及时报警,无法向法院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重要证据,导致事故责任很可能无法认定。这种情况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责任确实无法认定的,会按同等责任进行划分。

试用期内单位要解除合同能不能获得补偿

王先生:我与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目前还处于试用期,单位此时却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能不能获得补偿呢?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话,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离婚后和好现在又要分手可以分割房产吗

李女士:我和丈夫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他,因为我没有住房,离婚后仍然和他居住在一起,后来还像原来一样过夫妻的日子,至今长达3年的时间,现在我们又闹矛盾准备分手,请问这套房子我是不是有权分割?

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女士离婚后并没有和前夫办理复婚手续,两人相处的三年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该房屋是你前夫的个人财产,你无权分割。 作者:钱鸣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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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时,做法不同。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于这种单纯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解决的办法只能依靠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2、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有违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 当同居关系双方感情破裂时,该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呢?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做以下分析:1、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2、有配偶者之间或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3、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因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做出处理;4、同居者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因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做出处理;5、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无须向人民法院起诉;6、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7、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等形式确定赔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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