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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独生子女成离婚高发人群 闪婚后悔马上闪离离婚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09:2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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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80后夫妻多数很自我,多数不会做家务,这些都不是新闻,但这些因素一旦搀和进长假在家团圆过日子里,就不断爆发出难以调和的矛盾,暴露出年轻人内心深处不能克服的困惑。南京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在过去的7天里,接到最多的咨询,就是年轻夫妻的家庭矛盾,与50后60后的他们的上一辈相比,这些看上去无异于鸡毛蒜皮的琐事,却几乎将他们新建的婚姻之舟倾覆。
  一只手镯该否两人出钱买?
  AA制夫妻隐藏的矛盾爆发
  “我们刚到云南,我请他买个礼物送给我,他买了一只2000多块的手镯,却问我要一半费用。这还算是男人吗?126岁的小李4日在昆明街头忍无可忍地给南京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张纯打来求救电话,一边哭一边数落丈夫的不是,并流露出离婚(lihun)的想法。原来,他们结婚3个多月来,这是第一次单独出远门。因双方不能接受对方的消费习惯,上个月两人协议家庭消费变成AA制。国庆长假两人跟着车友会自驾游去云南,一路上汽油费、过桥过路费以及旅馆开房费、餐饮费等都是双方对半,这就已经让双方感到不快了。到达云南的前一天晚上,小李要丈夫送她一个礼物,他答应了。谁知他竟向妻子索要1000元,还“大方”地把零头省了。小李气急之下反问丈夫:那你从前送我的鲜花,还有零零碎碎的礼物,为什么不对半出钱?
  其实小李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丈夫也是一家效益很不错的电脑公司的技术骨干,但他们与原生家庭在心理上没有根本脱离,导致两人在短暂的婚姻里跌跌撞撞,不断求救。张纯给小李开出的诊断书是:互相给予一定的时间,等待彼此成熟长大,先与自己的父母家庭断奶,自己商量处理小家庭的矛盾。“婚本就不该轻易结,结了更不能随意离。”
  不住新房缘于都不会做饭
  “牛郎织女”见面抬杠不会让
  小洁与小刚结婚前,小刚父母就准备好了新房,装修花了近30万,设施家具堪称豪华超标。可是这套位于市区的新房,却只在双休日才等来男女主人。因为小洁和小刚都不会做饭做家务,两人平时工作很忙,就分别借居在自己父母家。周末时小洁端着妈妈做好的饭菜,再买一些水果回到新房与丈夫小聚,倒也是小别胜新婚。这个长假,小刚父母带着爷爷奶奶去日本旅游,嘱咐小洁回小家过长假,两人决定好好补上家务这堂课。
  10月5日,他们游逛了玄武湖,回来后凑合着烧了一顿很不可口的饭菜,互相开始埋怨“谁更不会做家务”。到了晚上,箭在弦上的矛盾终于爆发了。睡觉前,小洁让小刚去洗澡,小刚称“白天太累不想洗了”。“我闻着他身上都是酸溜溜的味儿,就吵了一架。”小洁次日回娘家向父母告小刚的状,老人也顿觉这个年轻人“完蛋了”,把小刚狠狠教训了一顿,结果使家务琐事上升到说离的高度。
  小洁昨天给张纯打来咨询电话,问自己哪里做错了?张纯问道:从前小刚身上不也是这味儿吗?她十分孩子气地说:谈恋爱时感觉那是“甜丝丝”的味道啊!张纯一时无语。
  延伸阅读
  “80后”独生子女成离婚(lihun)高发人群
  根据相关统计,去年上海平均每天有102对夫妻离婚,其中“80后”、年龄不到30岁的夫妇离婚率最高。去年上海共有5876对30岁以下的夫妇离婚。有的“闪婚”后立即后悔马上“闪离”,有的为芝麻小事而吵架分手。据悉,“80后”的人比其它年龄段的人更有“离婚倾向”,需要对这些人进行提前干预;根据婚姻登记部门的统计,去年全北京有24952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其中有五分之一的婚姻关系维持不到3年;三分之一在结婚5年内离婚;结婚不到1年就离婚的有970对,有52对离婚的夫妻结婚还不到1个月。
  在“百年一遇的吉利日”——2006年6月6日结婚的,也已经有11对离婚,其中最短的婚姻关系只维持了23天。这些夫妻中,有的认识了一个多月就登记结婚。而在这些“闪婚”“闪离”的离婚夫妻中,“80后”又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周末夫妻”、消费AA制、合则聚不合则散等婚姻理念颇受“80后”的认可和追捧;然而,“80后”独生子女成为离婚高发人群,给家庭、给自己、给孩子都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这已成为婚姻管理部门、婚姻家庭专家和社会学家关注的社会问题。(记者董婉愉)(来源:扬子晚报)
  相关新闻我国离婚人数连续7年递增婚外情成婚变杀手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最新的2010年二季度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数据显示,今年前两个季度,全国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达到84.8万对。几乎每天有近5000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
  记者查阅民政部近10年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发现,我国离婚人数已经连续7年递增,离婚率呈现逐年升高趋势。
  专家表示,婚姻登记手续简化或导致离婚人数增加。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婚姻登记手续,正是在这一年,我国离婚的夫妻数据开始递增。
  此外,婚外情、异地婚姻、生育率负增长都是离婚的原因之一。但专家同时表示,中国离婚率持续增高仍属正常范围。
  数据
  今年二季度每天至少“散了”5000对
  记者从民政部规划财务司了解到,民政部只在季度统计数据中公布离婚登记的数据。
  民政部最新公布的2010年二季度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到二季度结束,今年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多达
  84.8万对。而一年前同期民政部公布的数据为77.1万对,照此计算,2010年二季度办理离婚登记同比增长9.99%。
  民政部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有39.7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第二季度,又有45.1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短短3个月,数据就出现了大规模的增长。
  离婚人数连续7年递增
  不仅今年前两个季度的离婚数据较上年同期有增长,今年2月,民政部曾公布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报告中,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有180.2万对,比上年同期增长12.0%。如果再包含法院判决和调解的离婚案件,这个数据还要更高:达到246.8万对。
  记者查阅了最近10年的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发现我国离婚人数已经连续7年递增。民政部数据显示,2000年,全国办理离婚121.2万对,2001年有125万对夫妻离婚,到2002年,离婚人数有所下降,为117.7万对。[page]
  从2003年开始至2009年,我国每年的离婚人数都在递增,2003年我国有133.1万对夫妻离婚。到2007年,全国离婚的夫妻就已突破200万对。
  离婚率30年来持续上升
  记者注意到,伴随着离婚人数逐年递增,我国的离婚率也在最近10年呈现逐年升高趋势。
  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计算国家或城市的离婚率,目前主要是计算粗离婚率,即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年度)某地区离婚数与年平均人口之比,通常以千分率表示。
  长期从事离婚率调查研究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社科院妇女研究所主任徐安琪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的离婚人数和离婚率就一直是在持续上升的。
  1979年,中国的粗离婚率为0.3‰,此后持续递增,1990年上升到0.7‰,到2000年的粗离婚率近1.0‰,最近10年的增速则更为明显。
  原因分析
  手续简化“好聚好散”更容易
  民政部在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中曾对我国离婚人数递增作出如下分析:从近5年情况看,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平均增幅为7.65%,说明我国已婚男女收入及个性越来越独立,自我意识越来越强。
  但记者注意到,在民政部2003年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中,提到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当年的10月1日起实施。
  而正是在这一年,我国离婚的夫妻数据开始递增。当年有133.1万对夫妻离婚,比上一年增加15.4万对,离婚率为2.1‰,比上年上升了0.3个千分点。
  条例实现了由婚姻登记管理到婚姻登记服务的转变,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条例的实施,简化了婚姻登记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
  徐安琪表示,在2003年以前,很多地方夫妻若要离婚还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为保护自己的隐私,避免被人指指点点,许多夫妻不得不维持名存实亡的“死亡婚姻”。
  另外,如果财产分割没有争议,条例出台前,大家更愿意去法院办理离婚,因为法院1个月内即可办妥,而以前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要1个月后才能拿到离婚证。
  “新条例的出台,使婚姻登记手续更为简化,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登记离婚人数的逐年增加。”徐安琪告诉记者,新条例实施后,办理离婚的夫妻到民政局当场即可拿到离婚证。
  婚姻登记手续的简化使得人们更愿意去民政部门“好聚好散”,而不再“对簿公堂”。在2004年的统计报告中,民政部同样也着重强调了婚姻登记手续简化带来的工作效率的提高。
  异地婚姻价值观成“幸福障碍”
  徐安琪认为,在社会转型期,家庭凝聚力下降、社会聚合力弱化是导致离婚率持续上升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
  社会流动(包括地域流动和职业流动)增加,社会竞争日趋激烈,不少人背负着越来越重的物质压力和精神压力,工作占据了人们越来越多的时间,再加上频繁的出差和额外的“充电”学习,这些都使得夫妻相处的时间越来越少。
  同时,社会交往的扩大,文化娱乐场所的开放和闲暇时间的增加,使两性间相互结识和沟通的机会递增。那些因为工作、交际等需要朝夕相处、默契配合,由关系密切到感情发生微妙变化的婚外情也更多地发生。
  频繁的社会流动使得异地婚姻的数量增加。在异地婚姻中,家庭、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成为幸福婚姻的障碍。
  徐安琪介绍说,现有的统计表明,在上海的离婚人群中,异地婚姻占四分之一。而实际的数字很可能更多,因为这个统计并没有包括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上海本地户口的“新上海人”。
  夫妻“单过”矛盾激化少人劝
  现代的家庭组成方式也在削弱家庭的凝聚力。在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不与父母共同居住,“三代同堂”越来越少见。在传统的与父母同住的家庭里,夫妻发生矛盾时往往有父母从旁相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的激化。
  另一方面,子女是家庭的凝聚力,生育率高、家庭人口多的地区往往会有较低的离婚率。因此,对于上海这样连续十多年出现生育率负增长的大城市来说,离婚率攀高就很容易理解了。
  专家观点
  目前离婚率仍属正常范围
  据徐安琪介绍,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统计,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在88个国家中离婚率排名50多位,到2006年,在84个国家中,我国离婚率所处的位置仍然和10年前相当。
  徐安琪表示,中国的离婚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持续增长但增幅会有所减小,还处于比较正常的范畴。
  中国妇女杂志社社长韩湘景今年5月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对我国的婚姻家庭状况应保持乐观的态度。
  韩湘景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一个社会中,每个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结婚,组成家庭,或者决定解除婚姻。
  对于离婚率的上升不能简单归于社会风气不好,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韩社长曾表示,离婚率的相对上升并不影响我们国家婚姻家庭以和谐为主的态势。
  家庭解体易引发住房问题
  著名婚姻家庭专家陈一筠曾撰文表示,我国离婚人数一直增长,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发展与时代进步给个人生活带来的更多选择机会与自由空间。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进程中的人际矛盾与情感风险。例如,当大量的中低收入者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社会保障住房的短缺问题就更加尖锐等。
  看世界
  韩国:韩国媒体报道,新婚离婚(结婚4年内离婚)夫妇占所有离婚夫妇的比重从2004年25.2%上升为去年28.4%。
  美国:据美联社统计,美国人的离婚率目前已跌至1970年以来的最低点。
  日本:日本高离婚率是不争的事实。日本厚生劳动省今年1月公布了一组惊人数据:2009年日本平均每天有693对夫妇离婚,约每2分钟就有一对夫妇成为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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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分配办法: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说来,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原则如下:(一)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协议优先;(二)男女平等;(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四)照顾无过错方;(五)照顾付出较多方。
  • 按照法律规定,协议离婚的条件是: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婚姻法》第31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表明其无合法的婚姻关系而立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2、夫妻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其他有关离婚的事宜,包括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夫妻可以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本着互谅互让、好聚好散的精神,共同协商,妥善解决。3、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事关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变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对离婚行为而言,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4、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协议离婚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即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则不能通过行政程序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从协议离婚的条件来看,协议离婚必须要有离婚协议书,如果夫妻双方离婚达不成成协议,那就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 患精神病一方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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