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案情简介: 我丈夫1996年去南方打工,外出后经常与我联系,并往家中寄钱供我和儿子生活。可是到1997 年初我们就失去了一切联系。我和家人想尽办法也无法找到他。
失踪满四年的,或者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可以宣告失踪和死亡。宣告失踪的效力是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的效力是同等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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