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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视点:监护权之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15:26:41 人浏览

导读: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在海沧法院东孚法庭,施女士见到了起诉她的原告。而原告不是别人,正是施女士孩子林祥的姑姑林女士。林女士要求法院判令撤销施女士对林祥的监护权,并由自己担任林祥的监护人。那么,为什么孩子的姑姑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呢?原告林女士就是那个三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在海沧法院东孚法庭,施女士见到了起诉她的原告。而原告不是别人,正是施女士孩子林祥的姑姑——林女士。林女士要求法院判令撤销施女士对林祥的监护权,并由自己担任林祥的监护人。那么,为什么孩子的姑姑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呢?

  原告 林女士

  就是那个三个月的时候他母亲就抛弃他了 我是作为姑姑 作为姑姑的我是认为那个小孩没有人照顾 无依无靠 我自己本来有一个工作好好的 我就辞掉工作 因为当时我哥哥去世的时候 我母亲就是老人哦 接受不了 她已经是一个八十多岁的老人了 接受不了 她就好像那个中风 老人中风就是 当时如果要请那个保姆也是不可能的 因为小孩当时很小 才三个月 还有我母亲她老人家中风让保姆照顾肯定不行 所以我辞掉工作 作为小孩的姑姑我辞掉工作来照顾这个家庭

  林女士说,在林祥三个月的时候,母亲施女士就离开了他,是她自小把林祥带大。她和林祥的感情要远胜于施女士,从某种意义上说,她才是孩子的妈妈,所以,她要求法院把孩子的监护权判给她。

  那么,林女士的说法是真的吗?孩子的妈妈施女士是不是真的曾经抛弃了才三个月的小孩呢?

  被告 施女士

  没有 不是事实 +我的儿子吃我的人奶十六个月 我九四年那时候跟他结婚差不多两年的时间 我生我的儿子 是在有一次家庭纠纷 他喝醉酒 拿刀要砍死我 砍死我 我穿着睡衣从六楼跑下来 +就是他每天精神折磨我 还有暴力殴打我 还有几次拿刀要砍我 +我没有办法生活 +所以这样您才离开了孩子 对

  施女士说,当初是因为家庭暴力让她无奈之下与丈夫离了婚,也就离开了孩子,而在小孩成长的这17年间,她还是无时不刻不牵挂着自己的孩子的。2000年10月,由于孩子的父亲过世,施女士也就成为了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于孩子姑姑要求撤销她的监护权,她觉得完全没有道理。

  被告 施女士

  我肯定争到底 儿子是我的 是我身上掉下的一块肉 不是一件礼物 一件东西 可以随便送人的 并不是我儿子跟我没有感情

  主持人 吴国明:

  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来自厦门大学法学院的蒋月教授 蒋教授您好 看到这里 这个案子的几个关键点您觉得是什么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蒋月:

  我的理解 这个案件至少有三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个是在过去的十多年间 这个案件中的妈妈她究竟是否确实履行了抚养义务 第二个问题就是这个孩子他本身对这个监护权争议是个什么样的意愿 就是孩子是怎么想的 他究竟愿意跟谁 第三个方面就是从法律上或是整个案件来评估 我们究竟把监护权人确定为谁对孩子最有利 我觉得首先当然是我们要考察这个孩子 过去的十多年间他的生母是否对他进了抚养义务 那么就这个问题来说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应该说在事实中一定有反映的 一妈妈有没有支付过抚养费 第二妈妈有没有去探望过这个孩子 因为孩子没有和妈妈生活在一起 这是个事实 那妈妈有没有看望过这个孩子呢 有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呢 因为这两个方面的职责是她作为生母必须履行的法律上的义务 那她是否履行了呢 如果没有履行那么在法律上会构成一个比较严重的 一种不但是违法 而且它不但是婚姻法的问题 还可能会涉及其它法律的问题 所以十多年都没有尽过抚养义务的母亲 突然来要求把孩子的监护权给与她来享有 和孩子共同生活 对孩子来说可能会有一个非常大的转折 这个转折究竟对孩子是好还是不好 那么我们说母亲过去履行义务的情况 她跟孩子之间 她究竟把孩子在放在生活中的一个什么样的位置 这个会事关未来怎样对待这个孩子 当然我们也要看这个孩子的意愿[page]

  那么,这十七年间,施女士有没有经常来看望孩子,又有没有向孩子支付过抚养费呢?

  被告 施女士

  你大概估计看了多少次

  不只一百次

  那你给过多少钱呢

  我没有记 总共给他多少钱 我每个月不少于五百块给他 到后来 他姑姑就是不让小孩子知道 我每个月有生活费给我儿子 因为一开始 我是亲自拿给他姑姑又没有写字条 单据什么的 我就是这样子拿给她 还有亲自叫我的侄女亲自拿到岳阳小区六楼给她

  对于施女士的说法,林女士一口否认。她拿出了一本以林祥名义开的存折,上面显示,在2006年,分三次总共存入了12000块钱,而此后,就在没有任何存款记录。林女士说,这就是施女士给过的全部抚养费。

  原告 林女士

  她2006年时候 来调解 到东孚法院来调解 是有这样子说法 说那个小孩的钱跟后来都要补 每个月都要拿过来 还有小孩生病都要她负责 结果她就放了一万二 从小孩小的时候 到后来2006年后也从来没有拿

  林女士认为,孩子的妈妈施女士完全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她才是孩子最为合适的监护人。

  那么为什么十七年间相安无事,十七年后林女士却突然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呢?林女士的代理律师道出了原委。

  原告代理律师 洪秋生

  因为就是作为被告一直不履行监护职责 而且被告也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她一直想把被监护人的户口从岛内迁到东孚去 迁到岛外 因为她可能是在东孚这边有一个征地吧 如果户口迁过去 可能按照我们原告的陈述 她可以多分得五十平方的房子 她就是以这个理由要把户口迁过去 但如果把户口迁过去的话 被监护人没有办法在岛内中学念书 那这样就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为了防备被告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那我们就提起这个诉讼 要求变更这个监护权

  那么,施女士真的是为了征地补偿款才来迁林祥的户口吗?

  被告 施女士

  我不是要迁他户口 我只是要拿复印件 还有我有判决书 要去派出所拿复印件 她都不给我 他说一定要那个正本 所以我一定要把户口迁回来 才能拿到这个正本 还有我儿子要跟我去香港去定居 一定要拿这个户口正本去注销 厦门公安局出入境才会批的 这是事实 根本不是像她所说的 我为了分房子五十万 将他户口迁回来

  施女士说,她是为了让孩子移居香港,接受更好的教育。但每次来拿孩子的户口林女士都很不配合,所以她才不得不先把户口迁到海沧。

  主持人 吴国明[page]

  那么迁户口这个问题和谁来做他的监护人有没有关联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蒋月

  当然是有关联的 因为这个孩子还没有成年 所以他的户口应该放在那里应该直接是监护人的职责所在 所以只有想有监护权的人才有权利决定这个事情 + 那在这个案件里面这个孩子的户口一直是在姑姑这一边 所以十多年过去了他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生活环境 而且这个环境迄今为止 没有一个证据证明是对孩子有害的 而且就这个案件来说是不是有迁户口的必要 从目前来看就我个人认为没有太多的必要 那么从那个案件事实来说呢 双方监护人是各执一词 一方是说迁户口是为了对孩子有更好的教育的条件 但是我们说从目前情况来看 妈妈希望把孩子的户口迁到厦门另外一个地方 客观情况来看 我们目前还没有办法反映出来说这样一个户口的变动对孩子确实有明显的有利 那么继续把孩子的户口保留在现在的这样一个户籍所在地也看不出来对孩子的未来发展有什么不利或者明显的有不利的情况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来看并没有涉及到非常必要的理由去迁这个孩子的户口 当然就是说迁孩子的户口是跟监护权人的职责是有关系的 但是希望当事人双方能很好的来协商 真实的情况究竟是什么 把这个事情很好的解决 能够很好的如实地进行沟通

  无论是施女士还是林女士,她们都觉得自己才是孩子最亲的人,最适合做孩子的监护人。林女士为了证明这一点,还拿出了一份林祥写的作文。在作文里,林祥写出了自己对妈妈的怨恨和对姑姑的感激。然而,施女士对这篇作文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她说,孩子是被教唆才写了这样的作文。

  被告 施女士

  关于作文是因为 我小孩被教坏了 我从香港回来 去学校看他 他就很高兴 他拍着胸脯说 妈妈 我跟你去香港 以后可不可以回来岳阳小区 +再过一个星期去的时候 我儿子就不一样了 他妈妈也不叫了 他就说你不要来见我 不要来找我 这样会影响我的学习 是这样子

  原告 林女士

  这个是在小学的一次考试当中 老师出的那个什么题目哦 是后来考试回来小孩那回家要我签名哦 学校要跟家长都要沟通 要看小孩那个学习好不好 要签名哦 回来的时候我才看到的 这样子 在看考试期间 这个可以问那个班主任 你说我哪里去教他 这个小孩可能有听我们大人在分析 这个是难免的 可能是我姐姐有在说什么他父亲跟我嫂子的感情 这个可能是大人有在说 这个小孩思想很厉害 小孩回想大人什么什么有在说的话是什么的 在考试的时候小孩写出来 要是说我在旁边教他那真是冤枉我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蒋月:[page]

  刚才的短片里头显示这个孩子过去曾经有过在学校中写过作文 在书面的文字中明确的表示过他对他的生母有怨恨的倾向 在他的心里他的姑姑事实上就替代了他的母亲 起到了妈妈的角色的作用 所以就这一点来说 应该说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中要很好地关注到 尤其在处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 一定要跟孩子做一个非常具体的解释 究竟法律上应该怎样来认识这个案件 来认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 那就事实来说 他的认识或者这个孩子的感受 究竟是不是对的 因为孩子他事实上在过去那么多年的生活中 这位姑姑就替代了母亲的角色 所以在孩子的心中姑姑就像妈妈一样 那么孩子已经有了这样一个认识 这个认识是对的吗 还是错的 所以在这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应该很好的和孩子沟通 这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应该很好的和孩子沟通 否则呢按照法律规定把这个案件判决是很容易下的 因为法律的规定非常的明确 但是呢判决的结果效果好不好 是不是我们司法裁判所期待的那样一种 那么除了判决本身还需要很好的跟这个孩子沟通 才可能使得不仅我们这个司法判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而且判决的结果适用 最后效果是我们所期待的 对孩子能够把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 或者说判决执行的结果是最有利这个孩子的

  2010年3月17号,海沧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林女士的诉讼请求,孩子的监护权仍归被告施女士所有。

  海沧区人民法院法官 周伟

  本案是一个姑姑与被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的纠纷案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本案被监护人的父亲去世之后 被告 也就本案被监护人的母亲是被监护人的唯一法定监护人 虽然母亲的大部分时间都生活居住在香港 影响被监护人的监护 但是并不丧失监护权 因此姑姑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 依法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院依法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应该说 本案的原告 也就是孩子的姑姑长期以来对被监护人一直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那么这种亲情是值得肯定和赞许 这个案件判决以后 我们也考虑对双方进行思想工作 特别是被监护人的母亲 应该如何考虑在孩子的抚养费以及对孩子的生活照顾上 如何进一步去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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