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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存在的缺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7 08:4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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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纵观新公司法可以发现,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许多应当细化的地方不是没有规定就是相当简洁,根本达不到规范的目标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不确定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个一

  纵观新公司法可以发现,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许多应当细化的地方不是没有规定就是相当简洁,根本达不到规范的目标。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不确定。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规定一个自然人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对一个法人股东是否可以再设立一个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关于发起设立的复数股东有限公司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因股份的合法转让或赠与而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合法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承认;对于一些规避一人公司规定而设立的夫妻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实际上由一人绝对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作出定性。第二,新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股东应当一次性地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规定最低资本额并不意味着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可一劳永逸,相反,还必须如实贯彻资本维持原则,这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显得尤为重要。这些在新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条例规范。第三,新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却没有对股东制定的章程如何通过做出特殊规定。第四,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这种连带责任是并行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连带责任并不明确;同时,这种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证明自己的财产区别于公司财产,否则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而实践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实难区分,如常见的有公司资本与唯一股东生活费用的混杂使用、公司营业场所与唯一股东居所的合一等,股东自己真正分清都是不容易的,更何从举出证据给世人看。当然立法如此规定,也不是全无道理,其理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更易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但如此一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表面上为有限形式,大多数情形下则为无限形式。可见,我国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规定之严格是世界范围内少有的,过多的限制只会让投资者望而生畏,而采取实质一人公司形式以规避法律。第五,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如不设股东会,可只设董事会、监事会或设执行董事和执行监事,由于法律未强行规定设立前者,出于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的需要,投资人多会考虑后者,只设执行董事或自己兼任董事,至于监事,找个“稻草人”即可。这样其内部监督就很难实现。第六,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这样规定不够完善,仍可使股东有机可乘。因为,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都由唯一股东决定,唯一股东权力过大,财务会计人员只能对其“言听计从”,因此做假账的行为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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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1)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 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1.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计,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4.有独立生产经营权,且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人上交租金的承租人,应当自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指公司的记载股东及其股份而设置帐簿。是公司必备的文件之一。股东名册的格式虽无明文规定,但每页上必须连续编号,遇到记名股单转让时,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及住所载入名册。股东名册一般应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完成。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在本公司备置股东名册,以便于工作中查阅及通知发放文件等有关事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各股东出资额及其股单号数;(2)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3)缴纳股款的年、月、日。股东如果是政府机构或者法人,除应记明它们的名称、居所等事项外,还应记明其代表的姓名,以便明确其股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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