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可依法申请宣告破产(之二)
导读:
申请人:某市副食品批发公司(以下简称副食批发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地下商场(以下简称地下商场)
地下商场于1985年7月向工商银行贷款139.4万元,还款期一年,由副食批发公司作担保。后地下商场由于经营亏损,到期无法还款。副食批发公司代替地下商场偿还银行贷款后,向地下商场追偿,但长期未果,即向法院申请地下商场破产还债。经查:地下商场系小型商业零售企业,行政上属副食批发公司领导。1982年10月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张营业,1984年11月由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独立核算。地下商场几年来因经营管理不善、搞计划外基建等原因亏损很大。根据审计等部门对该商场清产核资及从财务报表反映:地下商场1986年底已借债159.7万元,欠缴税金9471.27元,亏损86万元,现有资产73.7万元,资产负债比例为46.1%。地下商场虽尚有一部分债权,但资不抵债无法经营下去。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共登记债权人151户,债权金额为164.3万元;组成清算组,对地下商场现有财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算;召集债权人会议并定最大债权人副食批发公司担任主席;确认了在法院审理期间地下商场与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令受清偿的债权人退回受偿财产;解除并处理了地下商场尚未履行或全面履行的合同。法院通过委托银行划拨等手段追回地下商场债权30.9万元;尚有27户债务人共欠被告14.2万元,因无偿付能力,或无货可抵,不能收回。
经清算组清算:地下商场共欠债务183.2万元,其中国家资金18万元,税金0.9万元,外债164.3万元;尚有资产95.3万元。
法院根据地下商场负债及资产状况,认为应宣告地下商场破产,并在做好全面清算工作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对地下商场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据此裁定:宣告地下商场破产。根据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方案,地下商场尚有的资产95.3万元,按下列顺序清偿:偿还国家财产18万元;偿付破产费用1684.02元;支付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费18046.01元;缴纳国家税金9692.9元;剩余资产74.2万元,按资产负债同一比例45.17%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其中,对最大债权人副食品批发公司分配给商品和其他财产以及地下商场尚未收目的债权,对其他债权人支付给现金。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裁定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破产的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就是指债务到了约定期限不能清偿一般债务的客观状态。企业破产法(试行)还规定:属于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或公用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资助或帮助其清偿债务的;其他类型企业,能取得担保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清偿债务的;因政策性亏损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整顿和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破产企业,可暂不予宣告破产。[page]
本案中,地下商场经营管理不善,动用流动资金搞计划外建设,加之地下营业开支大,资产负债比例达46.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上级主管单位是最大债权人及破产申请人,不同意其申请整顿。在这种局面下,只得宣告地下商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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