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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还是登记“黄昏恋”有两难离婚转移财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8 10:33: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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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2001年,两老人开始同居生活,后来合买一套房子,男方写下《购房协议书》
老人去世后,其儿子将老太太告上法庭,要求“拿走”属于父亲的1/3房产
“我做梦都没想到,老黄死去才半年多,他的两个儿子就把我告上了法庭,要讨回房产。”昨日上午,从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红旗法庭出来后,60岁的孙炳(sunbing)连茫然无措,不知该怎么办。她很担心已经居住了7年多的房子真的被“拿走”1/3。
两老人同居8年,还合买了房子
孙炳(sunbing)连告诉记者,她跟丈夫离婚后,一直一个人在马栏子附近居住。2001年秋天,经人介绍她认识了老黄。“老黄人非常好,性格耿直,为人正派,我们俩挺谈得来。”孙炳连说,老黄比她大13岁,离婚后一直没有固定的居所,一开始在单位的门岗居住,后来又住到了员工宿舍里,生活得很苦。“我们俩好上以后,他就搬到我的48平方米的小房里住。”
两人同居一年半后,决定合力买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孙炳连将马栏子的房产卖了,出资10万元,老黄则出了7万元,合力在彩霞园买了一套72平方米的房子。“买房后,老黄还写下了一份《购房协议书》,详细写明了购房资金的来源、每人所占份额、房屋的用途等。”昨日,记者看到了这份写于2003年5月28日的《购房协议书》,除了对双方出资的表述外,还特别约定“此房的三分之二产权归孙炳连所有,继承权属于其子;另三分之一产权归黄××(即老黄)所有,第一继承人属于妻子孙炳连。黄、孙都享有此房的终生居住权,任何人都无权干预……”孙炳连说,老黄做事总是深思熟虑,心思比较缜密,他写这份文字,其实就是一份遗嘱。
老人死后,其子状告老太“还房”
两位老人还曾到公证处,要求对《协议书》进行公证。孙炳连称,公证处说《协议书》里包含的内容太多,既有婚前财产约定,又有遗嘱内容,建议他们分开做几份公证。“因为我们当时带的钱不够,就听从了公证员的建议,先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记者看到了这份公证书,证明72平方米的房子孙炳连出资10万元,老黄出资7万元。
公证结束后,孙炳连曾要求老黄办理结婚登记。“可是老黄今天拖明天,一直没有去办。”孙炳连告诉记者,她猜测老黄不愿登记的原因很多,可能是顾及儿女想法,也可能涉及各自工资财产处理,或者怕麻烦等,“就这样,直到老黄去世,我们也没有登记。”孙炳连拿出不少照片,可以看出老黄与她的家人、她与老黄的家人处得都不错。
2009年7月,老黄被查出患肺癌,孙炳连与老黄的小儿子轮流到医院照顾。病情恶化得很快,仅过了两个多月,老黄就去世了。“没想到,老黄去世才半年多,他的儿子会把我告上法庭,要那1/3的房产!”记者看到,《起诉书》上,老黄的两个儿子起诉孙炳连归还老黄所有的1/3房产,并要求其根据目前的房屋市场价折合支付现金24万元。
遗嘱认定是法院判决的关键
昨日上午,此案开庭审理。老黄的两个儿子聘请了律师代理人,其在陈述中表示,这份《协议书》是违法的,所以是无效的,称孙炳连并非老黄的“妻子”,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法院未当庭判决,宣布休庭。
陪同孙炳连到庭的只有一名朋友和一位亲属,她无力聘请律师,自己应答。强调老黄跟她说过好几次了,这1/3的房产就给她了。“这事早在5年前就约定好了,我从来没当成是个问题。我们一起同居了8年,他身体不好一直是我伺候,1/3房产赠给我也是为了表达他对我的感谢。”孙炳连表示,当法官问她是否接受调解时,她表示拒绝。
“如果可以认定这套房产为双方同居期间购买,财产分割将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我市资深法律专家、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的张荣君律师指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效遗嘱必须具备几个条件: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有处分权;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等。“应该说,这份《协议书》中含有多项内容,既包括对房产出资份额、所有权的约定,也包括遗嘱成分,关键看法院如何认定。”张律师特别指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孙炳连确实不是老黄的妻子,两人非夫妻关系。“但是只要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他也可以将遗产赠送给亲属以外的人继承,即遗赠。”
同居还是登记,左右都是痛
昨日,记者就此联系了老黄的儿子。他表示父母与孙炳连的感情并不像她描述的那样好,“我爸之所以得这个病,也跟生气上火有关。”他认为自己此举是在主张合理的权益,公证书上写得很明白,约定了双方的购房出资额,他有权要回属于自己的份额。“他们并没有登记,她也不是我父亲合法的妻子。”他表示一切都遵从法院的判决。
记者了解到,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承认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法律上是不承认其婚姻关系的。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里面,无法找到调整与规范同居关系的具体法律条文,这就造成同居者在分割财产时的尴尬。“记得有一年人口普查,老黄拿出了房证和户口本,户口本上没有我的名字,当时很抬不起头。”孙炳连说,很长时间她跟老黄同居一处屋檐下,户口却是两个本。后来迁到一起了,在她的名字后面,“与户主关系”一栏中,填着“非亲属”,还是逃不了尴尬。同居,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这种尴尬在很多老年伴侣中都存在着。
“老人登记领证存在着很多阻力,来自儿女的,经济方面的,选择同居也是无奈举动。”相关法律专家指出,不领证容易遭遇遗产继承等伤痛,领证又常会遇到来自儿女的阻挠,“关键还是提醒老年人,无论是同居还是登记,都要有法律上的约定。特别是对于同居(婚)前后的财产分配,要有明确的文书约定,以防出现纠纷。”记者 张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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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2,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3,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4,离婚协议书中注明财产分割方式和办理,注明孩子已经成年、不存在抚养权问题即可。5,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 我国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针对这两种情况,对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要有限制、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因此,怎么解除事实婚姻呢,要分别三种情况认定:(一)、凡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则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许同时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条件下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并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和好的,则为其补办结婚登记;若调解无效,则登记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离婚诉讼程序解决。按此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只针对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前的事实婚姻。(二)、凡是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或同居生活时间不长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关部门亦可强制其解除。(三)、自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发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儿童和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出发,依照《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释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处理》。
  • 第一、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离婚协议无需公证;第二、协议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携带离婚协议及离婚证等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第三、分割比例。分割的比例和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最终是否能按出资比例分割,要看房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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