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的无效民事行为
导读:
根据湖北三位大学生救人溺亡调查和目击者现场拍下照片:被打捞上来的一具大学生的遗体被绳子绑着,大半个身子浸在水里;一名穿白衬衫的老年男子,一边拉着绑尸体的绳子,一边摆手和岸上的师生谈价要钱。打捞3具遗体,捞尸者前后一共收取了3.6万元。
本人认为:打捞人这种索钱打捞的行为是乘人之危的无效民事行为.
所谓乘人之危是: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急处境,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于其明显不利的条件,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也就那是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民事行为的特征:
一是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
二是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当事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而故意加以利用,使当事人做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三是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打捞人所索到的3.6万元打捞费,应当返还付款人。
因为本案符合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一是在场的大学生出于急救同学的危难之时,在打捞人的索要下,在迫不得已倾囊给付打捞人钱财,是一种迫不得已的给付行为。
二是打捞人在打捞现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境况实施索要高额打捞费的单方民事行为,是一种故意利用行为。
三是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无独立经济收入的大学生的利益,致使大学生倾囊下跪。
四是打捞人拿到了索要的高额打捞费后才开始实施打捞行为。
因此,打捞人索钱打捞的行为构成了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所以,打捞人所就索到的3.6万元打捞费无权处置(包括捐助),而应当依法返还付款人。
另外,打捞人牵尸索要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尸体还有待探讨,但是,至少打捞人的这种牵尸索钱行为还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更是违反社会道德和精神文明底线的行为。如果默认或不了了之这种乘人之危的行为发生,将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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