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协议无效
导读:
杨某系莒县某建筑公司雇工,2004年6月24日,在施工中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致伤。为索要经济赔偿,杨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委托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侯某代理诉讼,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特别授权。2005年7月14日,侯某作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经法官主持调解,杨某与建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建筑公司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3万元,当庭支付7000元,另外的6000元于2005年10月1日前付清,建筑公司负担诉讼费用1000元。同年8月18日,侯某在无杨某再次授权的情况下,以杨某的名义与建筑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由建筑公司当日付清5000元,其余款项自动放弃。侯某在协议书上替杨某按了手印,并加盖了法律服务所的公章。杨某得知情况后不予认可,于2006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虽曾受杨某的委托代理诉讼,但该案已经调解结案,其代理权也随之终止。在未再次取得杨某的授权、事后又未得到杨某追认的情况下,其无权代表杨某与建筑公司再次订立协议。依照《合同法》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侯某以杨某的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的第二次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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