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法律特性
导读:
核心内容: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依一定的票据法发行的,且技术性强,有别于民法上的其他证券。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票据的法律特性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票据的法律特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票据为设权证券:即作成票据并经交付,票据的权利才产生。但票据与其他证券,如提单、股票不同,非记明已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因此无票据则无票据上的权利。
(2)票据为有价证券:即代表财产权的证券,因票据是代表给付一定金额的证券,票据上权利的行使,以占有票据为必要。
(3)票据为金融证券:票据是以给付一定金钱为标的证券。因此,以金钱以外给付为标的者,虽形式上为票据,也不得称为票据。
(4)票据为债权证券:因为票据的债权人占有票据,得就票据上所载一定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
(5)票据为文义证券: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须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能就文义以外的事项来认定票据上的权义,也不可以票据以外的其他立证方法,变更或增减票据上的权义。
(6)票据为要式证券:即票据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才产生票据的效力。依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日内瓦统一汇票暨本票公约及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票据中应记载的事项,若有欠缺,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7)票据为不要因证券:即执票人在主张票据上的权利时,不必明示产生票据上的权义关系的原因。因为票据如已具备法定形式,其权利即行成立,而不论其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如何。
(8)票据为流通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转让,可以通过在票据上的背书,及交付而自由转让。
(9)票据为提示证券:即票据的持有人要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将票据为付款或承兑的提示,使票据的债务人知道其应履行的给付义务。
(10)票据为返还证券:即票据的债权人在受领票据上的给付金额时,应将票据交给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