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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3 04:01: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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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财税字(1999)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财政部《关于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税暂定税率技术指标调整后,适用暂定税率的飞机既包括税号88024020空载重量超过45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9)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税暂定税率技术指标调整后,适用暂定税率的飞机既包括税号88024020空载重量超过45吨的飞机,也包括税号88024010中空载重量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飞机,详见1999年版税则中的《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其他商品)》表。   二、根据《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关于补税和退税适用税率的规定,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飞机,各期付税时,应按原进口日所实行的税率征税,但适用税率的飞机技术指标,应按财税字(1999)6号文的规定予以调整,即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飞机原进口日所应实行的税率,也按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飞机同期所适用的税率确定:1997年10月1日前进口的关税按3%计征;1997年10月1日起进口的关税按暂定税率1%计征。   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飞机及其零部件税则归类和进口税率调整后租赁飞机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472号文)的规定需要补税的飞机,尚未补征或收取保证金的,准予按本文一、二条的规定核定税率结案,但已经征收的税款不予调整。 1999年5月11日
附:财政部《关于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6 
  1999年1月13日 财税字(1999)6号)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竞争力有关问题的报告》的批示,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1、客运飞机适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技术指标调整为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关税暂定税率仍为1%。
  2、1998年12月31日前已征税进口的客运飞机,所征进口关税不再调整;未征进口关税的一律按本文通知的技术指标确定适用税率和计征进口关税。
  3、1999年1月1日起进口客运飞机暂定税率,按税委会(1999)1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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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地政策所包含的范围各有所差异,因此对于优惠政策的实施各地也不尽相同,建议可以到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咨询了解相关优惠政策,以获得更加详细的的解答。
  • 根据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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