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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05年第6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2 22:45:08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拱北海关发布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12号令)、《广东分署关于印发广东分署关于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中途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署业发[2003]193号),为加强对来往香
发布部门: 拱北海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12号令)、《广东分署关于印发<广东分署关于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中途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署业发[2003]193号),为加强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的监管,实现“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监管模式下的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从2005年5月30日起,决定在拱北海关湾仔、桂山岛中途监管站全面推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以下简称“小船GPS快通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船GPS快通系统”适用于在拱北海关辖区安装GPS船载收发信装置和实行舱单提前申报、实行快速通关模式并经湾仔、桂山岛中途监管站的“小型船舶”(包括在我关区异地备案、营运的船舶)的监管。其他“小型船舶”仍按现有模式监管。

  二、“小船GPS快通系统”涉及的单证和数据,应按海关规定要求填写、制作和录入。

  三、适用“小船GPS快通系统”模式监管的船舶进境时,由“小型船舶”负责人委托的境外船务公司或代理公司通过国际互联网在公共数据信息平台提前录入舱单,向海关中途监管站发送舱单电子数据,船舶到达目的港后,由驻港口海关在GPS港口管理系统结束航次。
  舱单提前申报的“小型船舶”经中途监管站海关办结进境手续后,进口货物可以提前报关。
  适用“小船GPS快通系统”模式监管的船舶出境时,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起运港海关递交纸质舱单等规定的单证,起运港的舱单录入单位将清洁舱单的电子数据通过公共数据信息平台舱单录入系统录入,向中途监管站海关发送,船舶出境后自动结束航次。

  四、“小型船舶”按照快速通关模式运行时,无论舱单有无提前申报或录入,都必须按照GPS船载收发信装置的操作说明,进行船舶进出境航次录入、起航、申报、信息、指令接收确认,并根据中途监管站海关的电子指令快速直航或停靠中途监管站海关办理手续。
  GPS船载收发信装置发生故障,船舶负责人应及时向中途监管站海关报告。

  五、“小型船舶”进口有多个目的港的,所有舱单的进口航次均为第一目的港的航次。
  进口时,船舶负责人需告知境外船务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将多个目的港的舱单一次录入,并按照每个目的港分别录入和打印。

  六、按照快速通关模式运行的“小型船舶”,出口有多个起运港的,在第一起运港录入出口舱单时,必须在表头中录入所有启运港。第二起运港、最终起运港负责录入各自的清洁舱单,录入航次号必须与第一起运港的航次号完全相同。

  七、舱单提前申报的“小型船舶”经中途监管站海关办结进境手续后,进口货物可以提前报关。
  (一)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目的港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即船舶清关部门,下同)提供提前录入的舱单传真复印件、正本提单的复印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向审单中心电子申报。
  电子申报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核对并保证货物报关单的运输工具海关编号、航次号与舱单录入的完全一致。
  (二)审单中心电子审结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已递交的正本提单的复印件、打印的报关单等有关报关单证向目的港海关现场接单部门进行递单申报。
  (三)船舶到目的港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物流监控部门递交《海关监管簿》、纸质舱单(或关封)等有关申报单证办理手续。
  (四)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接单部门递交正本提单,海关按通关流程办理货物的验放手续。

  八、提前录入的电子舱单因故不能用于货物报关,船舶负责人应及时向目的港海关报告并申请对舱单电子数据的修改或重新录入。
  没有提前录入或因电脑传输故障无舱单电子数据的,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船舶清关手续时应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及时补录入。
  进出口舱单的重新录入或补录入按海关规定的方式在目的港办理。

  九、出口船舶离港前,舱单录入单位应当通过公共数据信息平台舱单录入系统及时录入出口清洁舱单的电子数据。
  舱单录入单位没有及时录入、因电脑故障未能录入电子舱单或发送不成功的,应及时向起运港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报告。

  十、安装“小船GPS快通系统”的“小型船舶”使用“中国互动报关平台”(以下简称“报关平台”)的小船企业端舱单子系统,舱单录入均需使用“报关平台”;未安装“小船GPS快通系统”的“小型船舶”的舱单录入走“电子口岸”,并应符合总署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

  十一、舱单录入单位尚未安装公共数据信息平台舱单录入系统的,船舶出口清洁舱单的录入有两种方式:
  1.可由舱单录入单位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办理电子数据的录入。
  2.可以委托南方公司值班平台录入。

  十二、为确保企业的电子报关单数据能找到相对应的舱单数据,无论是使用“报关平台”还是“电子口岸”舱单系统录入舱单,“船舶编号”和“航次号”两个栏目均按以下要求统一:
  (一)“船舶编号”栏目一律为10位编码,其中:录入“小型船舶”舱单时,“船舶编号”栏录入“小型船舶”在H883/H2000系统“统一版转关”备案后生成的10位船舶编号,该号码在上述系统备案后自动生成(舱单电子数据录入详见附件)。
  (二)“航次号”进出口均为12位,其中“小型船舶”舱单的“航次号”编号规则详见附件。

  十三、对于安装“小船GPS快通系统”的“小型船舶”,企业按照《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舱单电子数据录入规范》(见附件)要求,录入12位“航次号”后,勿需录入“报关航次号”,系统自动生成“报关航次号”。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在报关单表头“运输工具名称”项下填写“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簿编号/航次号”或“英文船名/航次号”。舱单与报关单的填制应统一;英文船名中间有间隔。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舱单电子数据录入规范
  一、表头部分
  (一)运输工具编号:进出境运输工具编号,指船舶在海关H883/H2000系统“转关统一版”备案的十位船舶编号。该号码在上述系统备案后自动生成。
  例:x x x x c x x x x x 前四位是现场代码;c为1则为车,为5是船;后五位是顺序号。
  (二)航次号:以船舶当次航行的航次为准。(进出口均为12位)。进口:前四位为 “现场代码”;第五位为0,第六位到第十一位为“年年月月日日”;最后一位为“0”。出口:前六位为“年年月月日日”;后六位全部为“0”。
  如果一天内(指当日0:00-24:00)有两个航次,则在最后一位加1,依次增加。
  (例1:2003年3月26日同一艘船发生两次出口,第一次出口航次为:030326000000,第二次出口航次为:030326000001)
  (例2:2003年3月26日同一艘船发生两次进口,第一次进口航次为:xxxx00303260,第二次进口航次为:xxxx00303261)
  进口如果达到两个以上目的港,舱单的航次号统一为第一个目的港的航次号。
  (三)运输方式:已默认为“江海运输(2)”。
  (四)中文船名:船舶的中文名称。
  (五)英文船名:船的英文名或船舶拼音。
  (六)进港日期:以船舶当次航行的到港日期为准。
  (七)申报日期:当天的日期。
  (八)提单总数:自动统计所有提单数量。
  (九)空箱总数:统计“不作为货物运输的吉柜清单”表内的所有吉柜数(人工统计)。
  (十)集装箱总数:指装载货物的集装箱总数,统计所有提单内集装箱的数量。(人工统计)(以标准箱作为统计数据)a.集装箱总数不包括不作为货物运输的吉柜数。b.散货在舱单表头中不统计为柜,只统计总件数。在提单中注明散货即可。 c. 提单里的拼柜按实际柜数统计到集装箱总数。 d.作为货物运输的空箱要填写提单,并计入集装箱总数。)
  (十一)总重量、总件数:系统自动统计。
  (十二)关区:对于香港进口内地,填入该航次第一目的港的码头所属的海关4位代码;对于内地出口香港,填入最后一个起运港码头所属的海关4位代码。
  (十三)船长姓名、船员姓名:录入本航次船长、船员名单。
  二、提单部分
  (一)提单号:指进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二)收货单位:单位名称(15字以内,写单位简称即可)。进口为境内公司;出口为境外公司。
  (三)付货人地址及姓名:进口为境外公司;出口为境内公司。
  (四)起运港:指进出口货物起始发出的港口。
  (五)抵运地或卸货地:指进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港口。(选择输入卸货地之后,系统自动填入抵运地)
  (六)主要货物名称:填报主要商品名称,如一票提单在各项商品后应以其中某个价值较大或数量较多的商品填写。如“电脑零配件”可填报“电脑主机板等零件一批”(15个字有效)。
    (七)件数:指有最大外包装的进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用托盘包装品填托盘数,独立包装的填独立包装数。
    (八)包装种类:指货物的外包装的种类,如:木箱、纸箱、
  铁桶、散装等,都不符的选择其他。
    (九)体积:指无外包装的进口货物的实际体积,计量为立方米,有外包装的可以不填。
    (十)唛头/合同号:指进口货物标记或进口合同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十一)毛重:指进口货物实际毛重(货物及其包装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公斤。
    (十二)集装箱数:指集装箱的数量,自动累加。
    (十三)集装箱序号:顺序号,不用填。
    (十四)集装箱号:集装箱编号(没有箱号注明:散货)。
    (十五)集装箱规格:集装箱的长度,计量单位为英尺。( 20,40等)
    (十六)S/N:集装箱箱封号码(商业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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