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导读: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署税字[1985]第373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华侨执行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华侨投资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三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四年起,四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华侨投资企业,按本条第1款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税率按我国现行税法税率减征20%。
(三)华侨投资兴办国家急需的、缺门短线项目,以及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工业,开发性的项目和在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华侨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五)华侨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继续在国内再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50%。
(六)华侨投资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对固定资产实行快速折旧。
(七)华侨投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部门审批,可按一定比例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其中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产品,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八)华侨投资的企业,在其投资(包括增资)额度以内进口企业需要的先进设备和建厂(场)所需材料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待遇。
(九)华侨投资的年限一般为五年到三十年,期满后经申请批准,还可以延长。
(十)华侨投资的企业使用的土地,其年限按当地规定执行,其费用按当地规定减收10一30%。
(十一)华侨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签证和长期居留手续。
关联法规:
第四条华侨投资者可以聘请国内亲属或亲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
代理关系必须由书面授权,并经过公证。
华侨投资者可以在投资的企业适当安排其亲属就业,并允许其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和享受商品粮供应。安排亲属就业人数,应视投资数额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华侨的投资和获得的利润、利息准予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华侨在经济特区投资兴办企业,除按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条第4、6、11款和第四条、第五条之优惠。
第七条华侨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各级侨务部门有责任推动、促进并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本暂行规定执行中的问题。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内地各种形式的投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如果企业在投资相关的项目的时候,都需要根据投资的一个规定来进行投资,但是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那么企业如果需要在境外投资的,他的一个投资
核心内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5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共有七章三十四条,包括
一、境外投资的概念、目的和意义境外投资一般指中国境内投资者购买境外的股权或资产的经济行为。境外投资可分为境外直接投资和境外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指中国投资者将货
1、国家允许投资采用的经济方式。从目前国家的宏观经济指导看,出口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运输、旅游、研发、咨询类的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代表处、办事处等)的方式
经营者进行对外贸易的备案流程包括有:网上填写备案登记信息,并打印登记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等。我国《对外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相关规则包括有: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意外事故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包括有: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