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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报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0 13:28:48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报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一、市属各单位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基本...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报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 
  一、市属各单位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由其主管部门(即投资单位)填制,报送主管局或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报送时须附基层单位编报的情况表。 
  二、区、县所属境外企业由各区、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要求同上) 
  三、各单位报送报表的同时要附有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情况说明。 
  四、基本情况表于1995年2月15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 
  五、编报单位在报送报表的同时,请将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市财政局外事处。 
  各编报单位在报表的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北京市财政局外事处联系。 
  联系人:曹维金、张英、张宏 
  联系电话:8423355-2608 
  附件: 
 
 
财政部关于报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的通知 
 
 
〔(94)财外字第59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适应境外企业的发展需要,我部须对境外企业有关财务基本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现将《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印发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填报: 
  一、各部门、各级财政厅(局)和境内管理单位要相互配合,认真填好《基本情况表》。 
  二、填报《基本情况表》的范围:中央及地方各部门、各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以国有资产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中方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境外企业所属的子公司也一并编列)。 
  三、各单位报送的《基本情况表》内容要完整,数字要真实,并附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发展情况的简要说明。 
  四、《基本情况表》务请于1995年2月底以前函报财政部外汇外事司。 
  联系电话:外汇处:853。3625 
  附: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之一、之二)(略) 
 
 
19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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