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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0 09:05:36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署监(1999)387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管理,加强对免税商品物流的实际监控,防止套购、倒卖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等违法情事的发生,现就加强对境...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监(1999)38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管理,加强对免税商品物流的实际监控,防止套购、倒卖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等违法情事的发生,现就加强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对本系统各免税店、免税外汇商场等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约组织进货,统一报关进口。经营单位的各地分支机构不得自行与外商单独签订进货合同。

  二、经营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一类或第三类物品,由经营单位统一向总署监管司提出申请,由监管司批复有关海关执行。
  为做好经营品种的审批工作,监管司将对现有经营单位的经营品种进行重新核定,请各海关对关区内经营单位的经营品种进行一次清理,并于7月1日前将本关监管的免税商店已经批准开展经营的所有品种报送监管司。

  三、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实行计划审批制。经营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初将本系统各分支机构下一季度进货计划(进货计划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汇总后,统一报总署监管司审批。其中,第一类商品应列明品名、进货总值、进口口岸;第三类商品要列明品名、规格、数量、进货价格、进口口岸。免税外汇商品报关进口时,有关口岸海关须验核总署监管司批准文件和加盖有关经营单位报关专用章的报关单一式五联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经营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监管司报送上一季度实际进货情况,并提供有关报关单的复印件。实行进货计划审批后,遇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添加或撤消进货计划的,由经营单位另行申请办理。

  四、经营免税外汇商品的各分支机构在本系统内调拨进口免税商品,应报经营单位同意,并由经营单位同时向调入地和调出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地海关凭调入地主管海关的转关运输联系单,按转关运输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运手续。
  为做到有效监管,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原则上不在不同经营单位之间调拨,特殊情况确需调拨的,应由调入和调出经营单位共同向总署监管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系统内调拨免税商品的上述程序办理海关手续。对经营单位统一调运免税外汇商品出境的,海关凭总署监管司有关批准文件办理验放手续。

  五、各海关在对免税商品的监管工作中,要加强对免税商品进货、销售、储存环节物流的实际监控,切实掌握免税商品的流向。海关未派员驻店监管的,有关海关应指定专人定期集中办理验放手续。对持多本护照集体购买免税外汇商品的,仍按《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1996)648号)第 十条有关规定办理;对确有实际困难,旅客本人不能前来办理海关手续而委托他人代办的,海关可视情予以验放;对利用“委托代办”、“集体购买”手法批发、套购或持伪造、变造护照套购免税外汇商品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查处。

  六、驻华外交、领事人员免税店免税销售业务涉及国家关系和外交事务,有关主管海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监管验放核销工作。对供应外交人员免税品的验放,继续实行主管海关集中审批和免税店根据规定限额验凭外交人员身份证件直接销售、海关定期核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为统一完善验放尺度,总署监管司将统一制定外交、领事人员免税店可直接销售免税品的具体限额标准,有关限额标准另文下达。在文件下发前,各关可仍按目前有关规定验放核销。

  七、为保证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业务的健康发展,自1999年起,海关对境内免税商店实施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各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货、销售及库存的数字报表、经营中执行政策情况、有无违规行为等。各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上述有关情况填制报表(见附件二),按系统向其总公司报送,经总公司的加注意见后,报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主管海关审核加批意见后,于每年的3月20日前报总署监管司备案。对未按规定经营、不能通过年审的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应报总署监管司同意,暂停其经营业务,并提请其总公司予以处理。对违法经营的,海关可根据《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规处理。

  八、为鼓励免税国产品进入免税商店销售,替代进口商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免税国产品的验放核销管理仍按目前有关规定执行,免税国产品可不受同类商品在规格上的限制。但属于进料加工贸易结转至免税渠道的国产品,仍按照《关于海关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向劳务人员销售免税国产品监管验放问题的通知》(署监(1991)939号)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自1999年6月15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审批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1996)762号)同时予以废止。

  十、为保证上述规定的贯彻落实,请各海关将本通知精神向经营单位传达,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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