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际贸易法 > 国际贸易法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0 06:37:27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现就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一、对进口企业申报...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现就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二、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