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导读: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为加强海关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监管,海关总署曾于2000年3月下发了《海关总署对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200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该《通知》,我部曾致函海关总署,反映港澳航线拖船或驳船的配对需要经常变更,要求拖带船与被拖带船配对编号给运输生产组织带来不便,为保证船舶运输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我部建议海关总署对《通知》的第二条规定进行修改。近日,海关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监发[2001]393号),对《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修改为: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应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编号进行运输。在运营过程中,不再要求对港澳航线拖带船与被拖带船固定配对编号,但必须在《海关监管簿》上填报注明驳船数量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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