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际贸易法 > 国际贸易法动态 > 商务部关于鹰联航空有限公司出口飞机涡轮风扇发动机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鹰联航空有限公司出口飞机涡轮风扇发动机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9 16:55:27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文号:商产批[2007]94号鹰联航空有限公司: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批准你公司可于2008年3月1日前,在成都海关、上海海关、广州海关、北京海关、深圳海关,以...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产批[2007]94号
鹰联航空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可于2008年3月1日前,在成都海关、上海海关、广州海关、北京海关、深圳海关,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和“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海关监管方式,从事向英国、法国、瑞士、美国、德国、中国澳门、中国香港出口涡轮风扇发动机(海关编码:8411121000,型号为CFM56-5B)的经营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在本批件有效期截止后30日内将从事出口的有关情况汇总报商务部(产业司)。
  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