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溯源和演进
导读: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溯源和演进
历史是理论研究的第一条进路,研究我国的外贸代理制也要由此展开。理论上看我国的外贸是从建国后就开始了,而真正重视是在1984年。这一年,我国开始推行外贸体制改革,出台《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报告》,提出实行外贸代理制,从此开始改革高度集中的外贸统制专营体制。1986年《民法通则》的出台为部分外贸代理行为即直接代理行为提供了法律的支撑,但真正意义中国特色的外贸代理制之形成始于1991年9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发布。1992年中国进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从这时开始我国外贸的法律规范才逐步的提高位阶,其代表是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颁行,为外贸代理制设置了法律意义上的规制体系。该法原则性的规定了外贸代理制的基本要求。
直到1999年统一《合同法》的出台,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调整规范主要是《暂行规定》这样一个部门规章,《对外贸易法》因为规范十分抽象和原则,司法中也无法援引来解决实际问题。
不难看出,我国外贸代理制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管制之经济政策的法律化,目的在于试图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整经济改革中的问题,以解决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制度运行效果很不理想,原因在于法律架构的矛盾和冲突。设想用经济的思维来设置规则,而不遵循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导致了责任的失重必然导致对行为者激励浅薄。无论是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都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下的法锁下行为,其动力匮乏以致外贸代理不兴,核心的原因在于外贸代理本身是市场经济的既有制度,用计划的方法、政府的管制或配置必然无法发挥其规则意义上的妙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外贸业务也越来越多了,但是关于外贸业务全流程,相信很多外贸新人现在还是处于懵的状态。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外贸进口业务流程怎么走
经营者进行对外贸易的备案流程包括有:网上填写备案登记信息,并打印登记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等。我国《对外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相关规则包括有: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意外事故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包括有: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