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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条件的D/P你敢不敢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4 11:1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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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手头上正在操作一个新客户。在讨论付款条件时,我们要求30%预付款+70%凭提单COPY件7天内付款,可是客户坚持要做D/P,讨论来来回回后达成如下:50%预付款+50%D/PATSIGHT。我要求客户立即把代收行的资料给我们以便核查信用(怕小银行不顾自己信用擅自放单给客户

  现在手头上正在操作一个新客户。在讨论付款条件时,我们要求30% 预付款+70%凭提单COPY件7天内付款,可是客户坚持要做D/P,讨论来来回回后达成如下:50%预付款+50% D/P AT SIGHT。我要求客户立即把代收行的资料给我们以便核查信用(怕小银行不顾自己信用擅自放单给客户)客户没有提供资料,而且说做D/P是他和他们银行之间达成的协议,必须这样操作(我觉得应该是客户自己坚持做D/P,以便利用关系从小银行拿到单据,当然是没有付过款,客户在骗我吗?)

  接着,由于客户要求的包装和我们报价时不同(增加了包装成本),而且我们做的是CFR条款,我们要求提价,客户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也答应了。答应周一付预付款过来的50%的客户却传过来只付10%的预付款的水单,周二,我严厉指责客户的不守信誉,声明如果再这样下去,我们不得不坚持我们自己的付款方式,客户答应周四把40%付过来。

  今天早上,查了银行,10%的预付款还没有到,于是要求客户立即告知代收行的详细资料,而且告知第一笔预付款至今还未收到。客户回邮件告知了代收行的资料,并答应今天付款。通过银行查询,该代收行属于小银行。

  客户每天的邮件回复还是比较及时,而且对产品的要求也是比较严格的。但是他在付款、包装要求的问题上没有经过我们同意、擅自做主的做法使我觉得他不可靠,而且50%的预付款答应得也很干脆。

  现在的问题是:我该不该和客户做这样的付款方式?

  如果做以上付款方式的D/P,我能够指定我信的过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吗?(大一点的信誉好的银行做代收行);或者用我们托收行的往来关系好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吗?而不用他们指定的银行做为代收行?

  网友1回答:感觉不可靠,就让客户更改银行,换一家大银行。

  网友2回答:这种客户我估算了一下只有10%的可靠性.对于这样的客户一定要小心再小心,我就遇到过此类情况,和银行联手来行骗是他们惯用的伎俩。

  网友3回答:你让他改大银行做为托收行,他会找各种借口推脱的,这样的客户就是严厉要求用凭提单复印件T/T余款,没有商量余地的,否则不做,再说如果定金在你手上了,主动权在你。如果他真想做生意,你们的产品也让他满意,他不会与你断交的,放心吧。如果他就是有意骗货,那么趁此狠狠打击,长中华志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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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工伤认定从劳动局工伤科受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天内出认定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2、根据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2)工伤认定书;(3)医疗终结证明或者医生诊断证明;(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5)被鉴定人一寸彩照;(6)其他,比如CT照片以及报告等材料。3、劳动者的工伤鉴定申请被受理之日起,一般在60天内出结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4、劳动者经过治疗后,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是将鉴定申请资料交给劳动局工伤科,然后由工伤科代为到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受理后有市鉴定委员会随机指定所在市具备工伤鉴定资质的医院做检查,然后回家等待通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可以由双方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就赔偿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果伤者构成伤残的,还应该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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