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导读: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3]2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一窗式”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根据总局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办理相关事宜,减少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和管理员的工作压力,提高“一窗式”票表稽核的质量,我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对使用远程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确有困难或有特殊原因的,可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纳税申报的社会中介机构代为远程电子申报或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上门申报。
二、 在防伪税控网络版推行以前,对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一窗式”管理暂按以下方式实现:
(一) 各基层局于每月月底前将全部防伪税控企业发行数据上传市局。
(二) 各基层局稽核岗于每月1日(节假日不顺延)通过“企业认证数据汇总传出”功能将上月认证结果数据上传市局;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报税数据汇总传输”功能将当日报税结果数据上传市局,每日上传两次,分别为中午12:00前和下午下班前。各基层局应建立特殊抄报税数据实时传递制度,以解决各类特殊问题,同时密切关注远程申报的成功率,加强对数据传输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纳税人的服务工作。
(三)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时,应在抄报税成功次日起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时,电子申报系统将自动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所有附表的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如逻辑关系不正确,系统拒绝申报。
(四) 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时,电子申报系统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7%扣除率”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金额、税额(栏次8)与纳税人采集的运输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核对(等于)。如二者不一致, 系统拒绝申报。
(五) 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时,应先检测该
纳税人是否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1、 如纳税人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则不进行相关申报数据与报税数据的比对,只进行相关申报数据与认证数据的比对,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数据(栏次2)与税务机关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认证相符发票数据信息核对(小于或等于);
2、 如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首先检测该纳税人是否抄报税,如尚未抄报税则拒绝申报,如已抄报税,则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的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栏次1、8、15合计数)与税务机关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中当期的报税数据信息核对(等于);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数据(栏次2)与税务机关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认证相符发票数据信息核对(小于或等于)。
3、 经比对后不符的,系统返还纳税人提示,由纳税人选择修改后重新申报或强行申报。
(六) 纳税人如IC卡损坏无法报税,税务机关通过软盘只
采集明细信息的,税务机关报税岗应告知纳税人当月上门申报。
(七) 管理员应及时查询比对不符企业并进行核实,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青国税发[2003]164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212号)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基层局应于明年一月底前组织人员逐户完成2003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设置的数据采集工作,并于明年一月纳税人申报后将数据录入CTAIS“期初设置”模块中。期初设置后,系统不再支持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胶州国税局应提前一个月完成上述工作。期初设置的有关具体规定另行发文通知。
四、各基层局应在启用新版增值税申报表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种登记中的增值税征收品目、税率组织人员逐户排查和核实,确保CTAIS软件中只保留一个主营业务的征收品目和税率。如需修改,由纳税服务科(五市税务分局)在CTAIS中进行删除或修改。
五、在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准确录入国民经济行业,选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
六、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需报送备份数据软盘);
(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五)《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
(六)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第 三 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纳税申报的当期报送,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八、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报送资料。报送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为一式三份(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一式四份),税务机关签收后留存一份,其余退还纳税人。其他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九、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必报资料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还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报送纸质资料:
(一) 报送时间:
每年两次,分别为7月份征收期和1月份征收期以及企业注销前。
(二)报送申报资料名称及份数: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2.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外部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
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纸质必报资料可由远程电子申报软件自动生成,并按规定的的尺寸打印。
十一、纳税人不再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233号)文件的规定报送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十二、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实施后,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的纳税人,不再在每一纳税申报期内报送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青国税发[2003]164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十三、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胶州国税局试点;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全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实施。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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