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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索要抚养费,合法妻子称侵犯其共同财产权益案辨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03:17: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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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件回放原告法定代理人王XX于2005年5月2日生下非婚生子原告张小X,后原告随生母王XX生活,由母亲抚养和监护。被告张XX于2004年9月20日曾向原告生母作出书面“承诺”,每月支付6千元作为原告的抚养费。被告不依约支付抚养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

一、案件回放

原告法定代理人王XX于2005年5月2日生下非婚生子原告张小X,后原告随生母王XX生活,由母亲抚养和监护。被告张XX于2004年9月20日曾向原告生母作出书面“承诺”,每月支付6千元作为原告的抚养费。被告不依约支付抚养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两年来的抚养费24万元。法院立案后,作为被告合法妻子的李XX向法院递交了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书,请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确认被告单方所作的“承诺”无效。笔者作为第三人李XX的代理人参与了诉讼。

二、案件结果

鉴于案件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在包括笔者在内的经办律师的大力反复协调下,原被告、第三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时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2009年3月10日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最终代理人在和平处理各方当事人关系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辨析

对于本案相关争议问题,代理人认为:

1、关于本案中“承诺”的效力

被告于2004年9月20日单方向原告法定代理人所作的“承诺”侵害了第三人合法财产权益,应确认无效。因原告系被告张XX与婚外异性王XX所生,第三人李XX作为被告的合法存续妻子,依法享有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被告与原告的抚养纠纷直接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应确认无效。

2、关于原告抚养费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结合本案,从被告的经济能力和小孩的实际需求,每月一万元的抚养费显然过高,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调整。

3、关于对原告的抚养权

本案中,经亲子鉴定,被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把子女养育成人是为人父母之法定权利和义务,此义务不能因为子女是否婚生而有所区别或任意抛弃。实际上,本案被告很愿意行使对原告的抚养权,双方之间的抚养权纠纷是由于抚养因素之外的原因造成的。当然,被告行使对原告的抚养权利并不能损害到本案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准确洞察到本案的症结所在,代理人才产生了促使当事人和解的初衷。

四、本案感言

本案系由被告和婚外异性所生子女产生的抚养费纠纷,第三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之一,对于丈夫的背叛,使其失去了对丈夫的信任和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运用灵活高超的办案技巧,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在最大程度上消除了夫妻双方的矛盾,促进相互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

在全面掌握情况后,代理律师为其起草了《协议书》,在确保被告和第三人夫妻重归于好的同时,保障了原告以后的正常生活。代理律师在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合理利益的基础上,让当事人调解和好更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体现了法律终极人文关怀的精神。

曹广辉律师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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