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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追债未果 伤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02:2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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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璧山县,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璧山县人民医院,王国庆躺在病床上。退职警察因经济纠纷遭主任律师打了?27日以来,此事成为璧山市民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记者调查得知,打架双方分别是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喻弘、2006年因受贿获刑被辞退的璧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原民


  璧山县,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

  璧山县人民医院,王国庆躺在病床上。

  退职警察因经济纠纷遭主任律师打了?27日以来,此事成为璧山市民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记者调查得知,打架双方分别是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喻弘、2006年因受贿获刑被辞退的璧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原民警王国庆。直到昨天,伤者王国庆还在住院,喻弘已垫付医药费3000元,当地警方介入调查。

  男子报警称被律师打伤

  27日上午10时许,110接到一名叫王国庆的男子报警:“我遭律师喻弘打了,快来救我!”璧山县城郊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并通知120救护车将伤者王国庆送到璧山县人民医院救治。喻弘随即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当天下午,记者在璧山县人民医院看到王国庆正在输液。医生赖苏何证实,王国庆受伤后,曾有短暂昏迷。经检查,王国庆头部有2个肿包,胸部和上腹部有压痛,有意识障碍,临床诊断为轻型脑伤,正在接受CT检查。




 

  退职警察说气话被打伤

  27日,记者从璧山县司法局得到证实,喻弘确系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当地知名律师。喻弘透露,王国庆原为璧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2006年因受贿1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当年被辞退,现为该县蔬菜种植大户。这一说法得到王国庆的证实,他还向记者介绍了事发经过。

  27日上午9点多钟,王国庆径直走进了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喻弘的办公室。王说,因经济纠纷,喻弘向璧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查封了他的房产。王希望喻弘不要诉讼,而是通过协商解决,但遭拒绝。王国庆承认,当时他确实是说了气话,声称要让喻弘当不成律师,把他的饭碗搞脱。此话激怒了喻弘,并朝他大喊“滚”,还动手拉他出去。其间,王国庆先是右脸被打了一拳,接着,头部、胸部、腰部都遭到拳打。

  王国庆回忆,他当即口吐鲜血,昏倒在地,约一分钟后苏醒,自己连忙拨打110报警。王表示,自己当时死死抓住对方的衣服,试图自卫,但没打到对方。

  打人律师声称是互殴

  对此,喻弘的说法是,当时王国庆威胁要让自己当不成律师,他便喊王滚出去,还动手拉他出去,“双方发生了抓扯,是互殴。”喻弘说,双方对打了一两分钟,确实曾看到王嘴里出了血。为何只是王受伤住院?喻弘认为,“我比他高些,力气大些,所以他伤得重些。”璧山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周梦证实,喻弘没有外伤。目前,警方正在对双方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伤情鉴定,警方已责令喻弘垫付了王国庆的住院费3000元。

  借款做生意失败引发积怨

  双方到底因何生事?调查中,王国庆的说法是,早在2006年,王国庆介绍喻弘投资20万元,与郑某做钢管扣件生意,约定2年分红12万元,还立了字据。王国庆认为,这实际上是民间高利贷,是放水行为。后来,郑某生意失败,一时还不起这笔款,便引发了积怨。为此,喻弘便状告担保人王国庆,申请查封其房产。王国庆说,本来双方都是朋友,没料到会走到这一步。调查时,喻弘向记者出示了2006年5月王国庆写给他的一张借据,内容为“借喻弘人民币32万元”。为何王国庆说借款20万元变成了32万元?喻弘承认,自己当时实际拿出去20万元,12万元是约定的收益回报。

  各方说法

  璧山县公安局:肇事者面临5日内拘留或罚款

  昨天下午,璧山县公安局作出了初步处理意见,办案民警周梦介绍,根据现场勘察和对当事双方的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警方已对喻弘下达《处罚告知书》,可对其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收到告知书3日内,喻弘可依法提出申诉和听证。


  璧山县司法局:非律师职业行为,不会吊销资格

  主任律师在办公室打伤他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对此,璧山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科刘科长表示,事发后,他们已介入调查。刘科长透露,王国庆因受贿被开除后,与喻弘有经济纠纷,只知道欠款总数32万元,至于其中12万是否为高利贷收益不清楚。对律师打架一事,刘科长认为,虽然发生在主任律师办公室,但此事与其律师职务没关系,喻弘当时是以公民身份与他人发生事端,如果不构成犯罪,便不适宜用《律师法》来约束,更不会吊销律师资格。他同时表示,严格说来,作为一名律师,不应该在办公场所与人打架,有损律师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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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在判决之前,一般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会见。2、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法律规定: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二、《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 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未遂有很多种,包括:1)对象不能犯:比如A预谋杀B,深夜看见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过去,发现原来是枕头。这时被逮到了。这叫故意杀人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与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 故意伤害至人轻伤,按照正规程序,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进行刑事拘留并调查取证,在证据充分以后承办民警会询问当事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双方愿意进行调解并能够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不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或者释放。如果当事双方不接受调解或者接受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那公安机关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在检察院审核批准以后报送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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