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导读: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缓刑制度还存在以下不足:一、缓刑犯的监督机制不严格。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
二、缓刑犯的法律义务不明确。我国《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但现实情况是: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被考察过程中,几乎不用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补偿或承担其他不利义务,基本上没有遭受任何实质性制裁,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也违反了刑法公正性的原则。
三、缓刑的适用条件和对象很模糊。刑法第 72条和74条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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