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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计划审查监督面临八大难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6 10:5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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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难点之一:经济发展变化的难预测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渡的历史阶段,计划任务带有明显的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时期的临时性色彩,不是经济调整的最终目标。同时,我国已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地方经济发展不能独立于一体化的经济外,这对双轨制运行本身就相当复杂和混乱的经济活动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在这个背景下,我们研究的经济问题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主要侧重研究单个“实体问题”,现在要重点研究“实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准确预测经济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困难,这不仅客观上影响到计划的制定,而且增加了计划的审批监督的难度。

  难点之二:计划任务和范围的复杂性

  计划的性质是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即解决在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重点以及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的要素配置。经济和社会所涵盖的范围很广,而且会延伸到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非经济因素。如制度、人口等因素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时,计划就要反映对解决这些问题的战略部署,这也是“十五”计划把体制创新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的原因。但是,计划不能解决经济、社会、思想、体制、法律、民主等各方面的所有问题,往往偏重经济和忽视其他问题,特别是当前人口、资源、环境、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治安以及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等社会性矛盾日益突出,计划则难以顾及。很显然,计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的定位同大量实质性问题的解决如何在计划中有机结合,使计划既突出方向、重点,又不空洞、琐碎,不但是计划编制,也是计划审查监督的难点。

  难点之三:计划监督角度和尺度的变化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编制的计划一般是既有宏观调控方面的政策措施,又有指令性的、微观的、具体的指标,而且是必须完成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计划的审查监督也是刚性的、具体的。如果计划完不成,政府必须向代表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计划执行中有部分变更,则需报常委会会议决定。但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职能也在转变,对计划的管理也由指令性的、微观性的、具体性的变为指导性的、宏观性的和预测性的。与之相适应,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计划监督的切入点、角度和尺度也应变化,但难点在于这种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如何体现,或者说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来开展计划监督工作。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这种转变将会加快,并已成为人大财经工作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难点问题之

  难点之四:计划执行中变更的不确定性

  对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对计划变更的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的是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变更”的决定。但是,什么情况和内容、多大幅度的变更属于计划的部分变更难以确定。另外,政府是变更前还是变更后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变更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什么方式来决定等都是计划监督工作中有待明确和规范的内容。

  难点之五:审查依据和标准的模糊性

  造成模糊的原因是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计划及其监督法,计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监督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计划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查的效力、责任等均不明确。由此,地方人大对计划审查监督多处于怎样审查监督,按什么程序审查监督的探索之中,工作不够规范、深入,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计划审查监督职权难以到位的重要原因。

  难点之六:具体实施计划审查监督主体的多样性

  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计划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由人大财经委具体组织实施,虽然人大会议期间成立专门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但仍以财经委为主。然而,计划内容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民主、法制等各个方面,其中许多不属于财经委审查监督工作范围之内,涉及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因此,具体组织实施计划审查监督的主体也不仅仅由财经委来承担,而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来协力配合、共同承担,这样才能有效提高计划审查质量。但要切实做到这一点,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page]

  难点之七:审查时间的短暂性

  计划审查监督工作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时间通常只有几天,会议的程序、议题、内容很多,计划(草案)审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只是其中的一项,而且计划的范围很大,内容丰富,仅靠短暂的会议期间的审查监督,难以深入、全面,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设性的意见,因而也会影响计划审查监督的质量和实施。

  难点之八:重大经济事项的难以界定性

  计划的内容涉及面广、量多,不可能事无巨细都列入人大财经监督的范围。有效的做法是紧紧抓住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监督,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困难的是,重大经济事项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监督起来不好操作。如果将其理解为重点建设项目,其投资规模、渠道、影响等也没有统一规定。这无疑又增加了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难度。

  有效克服和解决计划审查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行使职权,审查监督的工作要扎实到位,审查监督的方式和理念要不断创新。尤其是要切实做好以下几个环节和方面的工作:

  1.全面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如听取部门和企业汇报,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召开经济形式分析会等,掌握经济发展状况和运行态势,做到在高度上能充分审时度势,在深度上能剖析计划。

  2.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监督系统。人大的计划审查监督工作要站在经济发展的前沿,与时俱进,运用先进的手段,超前的眼光,科学的态度,准确地预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使计划突出重点,又能解决实质问题。

  3.写好背景材料和计划修正案。这是搞好计划审查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短时间内搞好对计划(草案)审查和执行情况监督的重要条件。

  4.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只有培养出一支符合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的审查监督队伍,才能切实搞好地方人大计划审查监督工作。

  5.加强法制建设。通过立法明确计划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将计划审查监督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6.抓住计划审查监督的重点。尽管地方各级人大由于层次、区域不同,计划审查监督的重点也有所区别,但都必须把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定位、指导思想、任务和目标、战略突破点及战略措施等环节。当前,要紧紧围绕省党代会确定的建设“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的总体规划,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目标来搞好计划审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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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此,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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