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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司法体制根治司法腐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31 13:20:02 人浏览
  司法公正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社会话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许多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司法腐败的现象,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笔者就根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一、正确认识司法腐败的含义

  司法公正一直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价值目标,许多政治家和仁人志士、专家学者,都曾为寻觅和实现司法公正而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千百年来,司法公正一直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话题。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全社会的价值取向。社会对司法机关的期望,是司法机关的价值取向和工作目标。有些人认为,凡是法院错判就是司法不公正,凡是不公正就是司法腐败,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尽管公正是人们的主观判断,公正作为人们的价值追求,它不但与人的主观需要相关,而且它还与客体的客观属性相联系。对于凡是法官没有利用审判职权谋取私利的,而是由于法官认识错误或者业务水平不高造成所办案件错误的,都不是司法腐败。反过来说,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收取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即使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属于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当之无愧”是司法公正的头号敌人。在各种腐败当中,司法腐败的实际危害性最大,也最令老百姓痛恨。法官是掌握审判权的人,是社会正义和公信的守护者。司法是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失去了健康有序,失去了公平正义。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我们的反腐败矛头应毫不犹豫直指司法腐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这些寄生于权力土壤的司法,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腐败有许许多多的表现形式,但最主要的内容是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或权官交易)、权色交易和权力对司法的干涉。其实质不是出于对法律的忠诚,而是以权谋私、对于既得利益进行权衡,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结果。

  二、司法腐败的来源。

  第一某些领导干部借着手中掌握的党、政权力,对触及本部门或者个人或者亲属的利益向司法机关发号司令,在法律面前搞特殊化,向司法机关的领导施加压力,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致使司法发生扭曲变形,而走向腐败,这是最大的司法腐败行为,由于这些人的特殊身份,一般人是奈之如何。第二在我们的司法队伍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人为了某些经济利益,丧失法律的原则,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第三社会外部司法环境的恶化,有一定社会背景的人,现在只要案件一进来,就想方设法托人说情,有几个案件没有“人”找过?甚至给人造成一种错觉,没有托人说情是不正常的。如果没有人说情好象就不正常。

  三、要健全完善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

  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不仅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司法公正问题。健全完善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主要应加强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

  1、建设一支适应司法公正要求的司法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队伍素质不高,是出现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这里面一个关键的原因在于执行法律的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其中的素质包括了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和政治道德素质的欠缺及法官执法的社会环境。我们抓法官职业道德,抓法官行为规范,抓法院廉政建设,就是要从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防止出现司法腐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就是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官要有崇高的思想境界,要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做到自尊、自爱、自重、自警、自省、自强;要有良好的精神风貌。清贫面前不眼红,困难面前不动摇,挫折面前不低头,待遇面前不攀比,责任面前不推诿,成绩面前不骄傲,始终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尽职尽责;要有高尚的道德修养。要一心为公,摒弃私心杂念。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警惕灯红酒绿、纸醉金迷。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远离低级庸俗;要有强烈的法制观念。要勤学法,学透法,守好法,用准法,摒弃“人比法高”、“权比法大”、“钱比法灵”、“情比法重”等陈旧观念。坚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真正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法,实实在在为百姓祛邪气、惩丑恶、扬正气。[page]

  2、法官要树正气

  众所周知,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天使”。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弘扬正气是法官神圣的职责,除恶压邪、为民解难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正气就是“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就是“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就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就是正大光明,公正无私,正直坦荡,刚正不阿,坚持真理,秉承正义。倘若法官不讲正气,是非就无法评判,曲直就失去标准,公平就没有尺度,正义就无处伸张,邪恶就势必蔓延。只有讲正气的法官,才能不为金钱所驱使,不为名利所惑,不为酒色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势所迫,不为腐败所奴役。才能真正廉洁奉公、执法如山。才能真正让百姓放心,使人民满意。

  (二)健全完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

  要遏制司法腐败现象,关键是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建立分工合理的司法机构、司法监督机制和司法保障机制,司法腐败将会得到有效遏制,司法公正就会大步向前迈进,靠制度才能治本,从制度上设计出符合时代的保障机制。

  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般都认为主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重点又是各级各部门领导的干预。应该说这种干预是比较普遍的,法院、法官长期工作、生活在一定区域,形成了许多关系包围着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动不可能完全摆脱它们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中你只要求法官“中立”、“公正”、“刚直不阿”来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

  1、实现法官的独立

  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它包括两重含义,即“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前者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来自司法外部的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集团的指示、命令和各种形式的干涉;后者是指法官在审判时不受来自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主要是上级法院和法官的压力,法官独立不仅是一种司法正义的价值目标,更是一套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

  在法官独立的逐步实现过程中才有现实的社会意义。法官独立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核心,首先体现在法官独立呼唤对现存法律秩序的更新与改进。这一观点蕴含了深刻的司法改革思维,法官独立不等于法院独立,法官独立是司法中立原则的制度体现。

  法官独立要求法官必须是法的专家,具有独立判断和理性思维的经验与智慧;任命上,法官独立要求法官必须由中央统一任免,并非一般有权机关的势力范围,这也说明了低素质者凭借特权混入法官行列的可能性较小;惩戒上,法官独立通过程序化的法制途径和科学化的评测手段,让那些混进的“伪法官”原形毕露无处藏身,不仅丢了乌纱,还要接受法律制裁。层层净化的成果,法官独立最终又以法官身分保障制来巩固深化。法官的不可更换制、高薪制、不兼职制和退休制实现了法官优厚的物质享受、崇高的社会地位和高度的职业安全保障。

  法制的核心在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给予法官相应的职业保障和人身保障,以树立法官的权威;要确保法官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内在和外在的自由,才能使法官不受任何意志的干涉而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通过维护法官的权威进而维护法制的权威,

  2、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司法公正提供法律依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法可依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法律,司法公正将无从谈起。法律也是检验司法决断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建立科学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相适应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机制,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和适用法律的工作能够良性运作,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运作。对司法权的运作进行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不是干预司法,是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理顺司法机关的内外运作机制,使司法机关充满生机和活力,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增强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公正的化身。[page]

  3、建立中央集权的司法体制。目前我国的地方司法机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现在司法机关的拨款体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财政是由地方政府的拨款,因此依赖于地方,因此司法行为受到地方党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等的干涉比较严重,作为司法机关也是无奈的。重构地方法院体制,打破与行政区划相配的格局,从客观上减少和地方政权的联系。地方主义是依托行政区划而形成的地方势力,这一势力有将地方利益置于国家和民族的全局利益之上的特性。作为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力本就是国家的权力,其也主要是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代表的是国家,因此实行中央集权的司法制度摆脱地方的干涉,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同时也能以司法权遏制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腐败,维护国家的司法统一具有重要的作用。地方主义倾向于将立法、行政、司法诸项权力集中为地方利益服务,地方实权部门往往加强对司法的控制。要解决地方主义的问题,打破司法管辖区域依行政区划设置的做法,打破两者同一,在制度建构中切实完善有关措施,保证司法独立的实现,摆脱地方各级各部门领导的干预。实行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求政法机关严禁拉赞助和接受捐赠,严禁用当事人或单位的钱物办案。必须改变目前司法权实际上从属于地方、财政上依赖于地方的问题,可以通过调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增加中央的收入,用于司法经费独立的改革。可以统一解决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问题,为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提供物质保障;可以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实现我国司法权的完整统一由于司法人员的队伍精干,可以节约国家的司法经费,降低社会资源的耗费。只有让法院非地方化,保障法官个人的独立和每个法院独立于他们的上级法院,才可能解决公正问题。

  4、通过建立尽可能详细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以限制法官目前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通过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诉讼过程中的救济机制,强化当事人对法官的制约机制。加强全民的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减少干扰司法工作的因素,减少腐蚀司法人员的条件,创建良好的司法环境,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5、建立法官交流制度,使法官经常处于一种陌生的环境当中。减少法官的数量,让特别优秀的审判人员做法官,一般的审判人员做法官助理,法院人员实行法官、助理法官、书记员、法警、后勤等多工种系列,节约审判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当前我国审判人员都穿着法官服,也叫法官,但有相当一部分人没办过案件,甚至有的人不懂业务,而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除法庭审理笔录不是法官完成外,几乎所有工作都是由法官包办,甚至包括装订卷宗。极大的浪费了审判资源,也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

  (三)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

  法官员与要社会保持必要的距离,法官要耐住寂寞,不为灯红酒绿所打动。要在法院、法官和社会之间建立一定的屏障,为职业牺牲个人的一些爱好。西方国家的总统可以经常参加典礼呀、剪彩呀等社会活动。法官的社会活动却受到极大的限制,除非在法庭上,其他场合很少能见到法官,这就是距离。然而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身为法官的人与当事人之间已经毫无距离可言,达到了有损法官职业形象的地步了。有的逢请必到,有求必应;有的称兄道弟,呼朋唤友。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就是与当事人的关系,当前在这个问题上,有些法官的认识是模糊的,甚至与律师成了什么牌友、酒友、舞友。我国的法官经常和律师、当事人混在一起,甚至吃吃喝喝,一顿饭就把法官的权威、法院的形象给毁掉了。有的法官在社会上相互称兄道弟,许多的司法腐败就在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过密的接触中,“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因而说话不硬气。[page]

  (四)提高法官的待遇。

  当代世界各国法官保障制度均实行报酬上的高薪制,西方法官保障制度也有一个发展的历程,法官待遇从优有着自己的理论基础。我国司法经费的现状与司法公正程度的制约关系由于法官的收入不高,法院经费不足、待遇保障不力等原因,出现了司法机关参与经商、司法人员非法介入经济活动、挪用扣押款物等现象。在司法领域,官商不分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然而,在“吃饭财政”下,拮据的财政状况与法官待遇存在制约关系。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也是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生活着的司法人员,他们也需要更好的提高生活水平,因而利用手中的权力捞一点外快,除非全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否则,“能”“想”“敢”“要”腐败的现象总难禁绝。如果实行高薪制度,他们决不会因为吃吃喝喝一点、拿当事人一点而失去高薪这个职务,这样得不偿失。从当今揭露出来的司法腐败案看,司法官员在物质生活上的不富裕是一重要的客观原因。提高法官的待遇,让他不致于为了经济利益去和社会发生关系。同时,建立司法机关的后勤保障机制并适当提高司法人员的生活待遇。当然提高法官的待遇可能会增加国家的财政困难,国家可以通过税收调整和调整法院内的分工减少法官数量,现在在我国的法官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假法官”,他们名为法官实际从来没有办过案件,也不懂得审判业务,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而享受着法官的待遇,而真正的法官既要办案,又要从事由行政管理人员或书记员的工作,及大的浪费了法官资源和国家的财力。要对法院的人员体制进行调整分配,实法官系列、书记员系列、法警系列、行政管理系列等。

  (五)实行三审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该体制给以二审过大的权力,二审缺乏有效的监督,当前,由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一审法院要尽可能使案件公正,以避免二审法院的改判或发回重审。许多司法腐败现象往往出现在二审法院,因为二审法院是终审,因此二审法院无所顾及。实行三审终审制有利于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同时也是对二审法院的限制和一审法院保护。实行三审制可以取消现行体制中的审判监督庭,对于再审案件,按发回重审相类似的处理方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样就不用增加现员。实行三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的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实行三审终审制是加强司法公正的需要。要在司法领域实现审判独立,就要面临由行政制约模式向诉讼制约模式转变,必然要求加强诉讼结构和审级制度等诉讼制约机制。因此在赋予法官独立权力的同时确立三审终审审级制,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的配套措施,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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