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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关于开展诉讼监督情况的调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4 18:14: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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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关于开展诉讼监督情况的调研盛立军一、基本情况2008年1月——2009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2起,其中应当立案而未案的10件10人(放火1件1人,诈骗2件2人,故意杀人(中止)1件1人,盗窃1件1人,非法储存
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关于开展诉讼监督情况的调研

盛立军


一、基本情况

  2008年1月——2009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2起,其中应当立案而未案的10件10人(放火1件1人,诈骗2件2人,故意杀人(中止)1件1人,盗窃1件1人,非法储存爆炸物1件1人,故意伤害1件1人,交通肇事2件2人,故意毁坏财物1件1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件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2件2人),我院侦查监督科及时向公安机关下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案件10件,公安机关已全部立案,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纠正了2起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在审查案件中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3份纠正意见书和检察建议书,改变案件定性2件2人,公安机关均全部采纳。到目前为止共移送审查起诉8件8人,作出有罪判决4件4人。

  2008年1月——2009年6月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公诉科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15件169人,经审查,已提起公诉90件130人,依法不起诉案件4件4人,移送单位撤回6件7人,移送赤峰市检察院4件4人,在已提起公诉的案件中,依法建议适用简易程序41件,适用简便化审查33件,截止目前,法院已判决的案件均为有罪判决。2008年1月——2009年6月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公诉科共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检察建议2份,依法改变定性4件7人,退回补充侦查20件。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看守所监管执法情况,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对阿旗看守所进行了安全大检查,通过对在押人员档案、体表状况、给养情况、非正常死亡情况、及看守所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等全方位的细致检查后,发现不存在“牢头狱霸”、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应医、侵犯在押人员权益等突出问题。

  截止目前,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尚无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的数据资料。

二、存在问题

1、侦查监督工作。

(1)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质量和分量,监督的方法和手段比较单一,监督效果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2)我们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依然有欠缺,这直接导致了立案监督工作力度不够。

(3)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单一,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沟通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2、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1)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监督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公诉部门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监督职责,努力避免在公、检、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打击犯罪活动时陷于无原则的关系中。

3、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1)执法规范化建设上,还存在机制不完善、贯彻不深入的情况。

(2)查办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和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自身监督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4、全力提升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三、努力方向

1、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1)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2)由“坐堂监督”转为“主动监督”。我院侦查监督部门要积极扩大法律宣传面,触角广泛,努力开辟案件线索新渠道。

(3)由直线监督转为立件监督。为了加大监督力度,阿旗院侦查监督科以联合行文的方式要求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监和烟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时,须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及时报检察机关审查。对行政执法部门已经移送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将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这样既加强了信息沟通,又拓宽了案源渠道,也保证了案件质量。

(4)我院侦查监督科在审查批准过程中,仔细找疑点、查破绽,重点对多次作案、团伙作案中的“另案处理”、“在逃”等情况进行深挖细查,绝不轻易放过任何一个案件线索。

2、扎实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把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1)规范业务建设,继续提高办案质量。要牢固树立办案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第一的意识,形成讲质量、办“铁案”的良好氛围。严格落实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完善办案机制,促进办案程序和工作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系统的案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切实落实办案责任追究制,促进公正执法。

(2)加大刑诉监督工作力度,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坚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上,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在侦查活动监督中,既要依法监督纠正漏罪漏犯,又要依法监督纠正各种违反诉讼程序、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证据的审查,依法扣除非法证据,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在刑事审判监督中,既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的监督,也要采取措施,如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加强对达不到抗诉的标准,但和同性质、同情节案件相比量刑明显不合理案件的监督。

(3)公诉部门建立审查报告、起诉书、判决书对照审查制度,严格细化审查标准。

3、提高监所检察规范化水平,用规范化建设带动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的全面提升。

(1)加强规范化建设,狠抓制度落实,进一步提升执法监督水平。严格执行监所检察业务流程和各项制度;逐步加强驻所检察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改进监督手段,丰富监督形式,完善监督内容;加强对监管执法活动的动态分析,利用监控系统,加强对执法管理活动的动态监督,探索建立对监管活动全程、同步监督的机制和办法。

(2)坚持以安全防范检查为工作重点,全力维护监管秩序的安全和稳定。要在做好日常检查的基础上,以防“牢头狱霸”、防暴狱、防脱逃、防非正常死亡、防重大监管安全事件、防重大安全隐患、防重大事故为主要内容,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积极制定和落实工作预案,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监管活动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刑罚统一正确实施。

4、加大依法查办公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坚决监督纠正民事行政裁判明显不公问题特别是纠正冤错案件的情况。[page]

  综上所述,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要不断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提高监督水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开创诉讼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 盛立军

电话:1504991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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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起诉期限多长时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时效的种类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执行机关才有权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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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帮助处理,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断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积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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