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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怀疑性思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00:38: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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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古以来,怀疑似乎一直是哲学领域的专有命题和哲学家的独特嗜好。怀疑,构成了对现实世界进行思索与批判的独特视角,是介乎经验与理性之间的第三条认识道路。它以理性为指引,既在经验中产生,又在经验中得到实证。就此意义上而言,怀疑性思维与旨在明确社会关系类型的法律是相通的。法律当然需要确定性,但现实中的法官要做到明白无误地执行法律的命令,基本上看来是不大可能的。一份公正的判决多数情况下是在法官不断怀疑乃至最终确定的过程中产生的,也正因如此,法官对于事实和法律的交叉怀疑构成了不同于普通社会民众的独特品质。一般而言,法官的怀疑性思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具有规范性。法官的怀疑性思维在产生上有一个重要前提,它离不开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先期掌握,只有在对相关理论有所了解的基础上,怀疑才有可能性。在一个疑难案件中,作为法律推理小前提的规范性知识可能有多种,但如何确定与事实大前提最相匹配的那种,这本身就是一个由怀疑到确定的司法判断过程。设想,法官如未对相关的多种规范性理论知识先行占有,之后的怀疑、选择、确定过程又怎么会发生?就此意义上而言,它是规范性的。

  其二,具有解构性。关于解构,德里达有句名言,“解构表现为一种对存在的权威、或本质的权威的讨论。”就此来讲,它与法官的怀疑性思维在指向上是一致的。当法官面对里格斯诉帕尔玛继承案之类疑难案件时,法律尽管已有明确规定,但如照此办理,杀害被继承人的帕尔玛同样享有继承权,这又明显与我们的常识观念不符。此时,起决定作用的将是法官的怀疑性思维。“解构不是拆毁或破坏”,同样,法官的怀疑性思维也不是蔑视或无视法律的存在,恰恰相反,它是为了更好地保存法律的生命力。

  其三,具有中立性。法官的怀疑性思维与医生、律师、艺术家等人的怀疑性思维不同之处在于法官需要面对的是权利义务相对立的两方当事人,而后者的对象是单一的。法律的公正品质决定了法官的中立性地位,进而也就决定了法官运用怀疑性思维的过程或者说诉讼过程中容不得有私情。这一特征用诉讼程序的形式合理性来进行诠释或许更为合适。

  其四,具有连续性。法官的怀疑性思维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一以贯之的。从事实到法律,从推理到解释,每个阶段中的正确结论都始于法官的怀疑,终于法官的确信。这是一个认识上由否定到肯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连续不断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经验上事实与法律交叉推进的过程。

  怀疑性思维对于法官来说意义重大。它是法律思维的核心,必将逐步成为法官职业能力素养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时从实践的角度来说,它也为法官依法办案提供了方法论上的保障。只有在怀疑性思维的指引下,法官才能在司法判断的过程中真正“发现”法律,从而更进一步实现法律。[page]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伍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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