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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爱原则与市场规律:悖反还是兼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2 11:52:29 人浏览

  从人大“国学院”到全球祭孔。喝彩的有之,贬抑的亦有之。时空变换,问题依旧:儒家文化之于现代社会,究竟是“婴儿”还是“洗澡水”。抑或:哪些是,哪些不是?“十一·五”由“计划”改为“规划”,将经济更多地交给市场,是否意味着国家进一步背离“仁爱原则”?数月前,七位诺奖得主和一些国际知名经济学家齐聚北京,探讨“人类的和谐与发展”,实际上也凸显了仁爱原则和市场规律关系的这一主题。

  “仁” 所揭示的是一种社会关系,一种“主体间性”,并且规定了人际关系的伦理准则,包括人的自律与他律。也就是,具有理性自觉能力的人,必须接受主体自定的伦理法则(“克己”)并通过合乎理性的行为最终获得“自由”(“从心所欲”),要保证这种个体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并存,就应该:“巳欲立,而立人;巳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仁”所设定的这种义务,正是确保每一个社会中,个性自由能得以真正实现的一种代价。“仁”的内涵十分丰富,但大致涉及两个方面:主观的个人义务(爱人),与客观的国家义务(仁政);前者包括“已欲立而立人”的积极义务和“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消极义务;后者包括尊重人格权与自由权的消极义务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等的积极义务。“仁”的基础是“性善”;对人的本性是善还是恶的讨论在任何一种文化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因为它决定着制度文化的基本模式。基督文化认为人的秉性是自私的,人与人的关系无异于“狼与狼的关系”(霍布斯);另一方面,又认为人毕竟能够分辩善与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弃恶从善。儒家文化则认为,人虽“性本善”,但却可能通过后天的影响加以改变(习相远)。说明人的本性并非绝对的“善”,而就先秦儒家的“仁爱”思想来看,依然是从自我出发的。不能排除人的自私性。既然人的秉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化,就必须发挥“仁”的上述两种功能。而强制的效果甚微,原因是从行为上很难推断动机的道德初衷,宣传也只能流于表面:而教育虽是治本的方法,但只能循序渐进,需要时间。使人弃恶从善的最有效的方法仍是建立一种符合于“人性”的机制。这也是“仁”的宗旨(将人作为“人”对待)。另外,用适当的“物质刺激”对付人性中“恶”的一面,时常会有事半功倍之效,但必须注意“度”的把握,否则会适得其反。

  众所周知,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在于,前者对资源的配置实行统一规划,而后者通过市场调节供需关系。两种极端的经济体制中央控制与自由市场的折衷形式;社会市场经济,旨在将竞争效益原则、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交换与分配正义等问题统一起来。我国1992年以来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去政治意识形态的某些内容外,从形式上看,与社会市场经济在运作方面早已无大的不同之处。实行市场经济首先应该确立竞争和财产私有原则,同时又必须保障社会均衡与币值的稳定。必须指出,这里所言的财产私有原则,并不意味着全面实行私有制。一部分财产的私有化,可以确保个人的基本自由,从而调动其创造的积极性,最终增加全社会的共同物质财富。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在国营企业内实行股份制改造等措施皆出于这一思想。财产一定程度上的私有化实属必要。可以鼓励个人进行创造,使“蛋糕”更大一点,使每个人原则上都能多分一点,这与均衡或公平的思想并非截然对立,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社会的最终目的,是要使人类和谐与幸福,无“仁爱”(正义)固然不能达此目标,没有发展(“蛋糕”)同样也不能。所以“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不失为阶段性的正确原则。“社会主义并非没有市场”的论断乃是总结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教训的箴言。个人的创造性的发挥、效率的提高也可使有限的资源得以节省,因此符合伦理的价值标准。至于社会正义原则是否就更加符合传统伦理的理念?这里所说的“正义”当然不是指“结果均等”的那种正义观。市场经济的总目标应该是:持续增长,稳定币值、充分就业和外贸持平,在这一目标之下,个人和企业必须自己决定消费和生产计划。如果说计划经济的实现与否有赖于人的觉悟的话,那么,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则在于人的责任,也就是个人之于社会的基本义务。法经济学既是对法律作定量的经济分析,也是对经济行为的正义性既合法性作理性的考量。[page]

  “仁爱”所体现出的社会正义是一个实质平等的问题。

  如果自由仅仅局限在要求国家的不作为方面,这种对自由的保障显然是不充分的。真正的自由还应该包括实现人格自由发展的各种现实条件,如经济条件。按洛克的观点,私有财产既是自由的基础,也与自由互为因果:没有财产无法实现自由,没有自由无法获得财产,即使有了也会得而复失。黑格尔进而认为,财产即是自由的 “外在形式”。因而,法治国家的任务不应仅仅是为个人的自由空间提供法律的保证,还在于解决物质上、也是实质上的财产(自由)分配问题。就此意义而言,法治国家不仅要确保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更应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正义原则。正义是一个涵摄极广的伦理范畴,为每一个社会、每一个时代所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言,法国大革命的“博爱”与中国传统的“仁爱”就其精神内涵而言是等质的。工业革命以来,经济逐渐构成社会的物质基础,正义也随之变为经济伦理的核心价值。东西方思想家关于正义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但不论是有限资源合理配置(西方近代)之经济,还是经世济民(中国传统)之经济,古今中外有关经济正义的讨论,似乎都围绕着一个不变的“体”,虽有不同的侧重,却是用“爱”一以贯之。

  诚然,经济仅仅解决资源短缺,它只关心有限资源是否得到最合理及最大限度的利用,其本身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同时,经济自身的伦理应该是实现“多快好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效益和竞争外,虽然还同时强调个人财产的社会义务,但经济行为具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不可能处处奉行互助友爱的精神。因而,市场经济和伦理正义实属两个不同的理论范畴。伦理是关于人的行为规范的学说,而经济关注的则是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大多数人之所以认同市场经济,源盖于其创造的物质文明。然而,现实中这两项价值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对市场经济制度可从伦理角度提出质疑:自私自利、残酷竞争、贫富悬殊等等,因为这些都与正义的精神相违背。事实上,既然经济已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任何正义学说都必须对什么是良善的社会经济制度这一问题作出回答。也即是对经济活动的诸环节:生产、分配、消费以价值评判。一个所谓良善的经济秩序应该首先确保分配正义。经济是人生存的手段,而伦理是人生活的目的。亚当斯密早在200多年前就说过,面包师烤面包并非出于对顾客的爱,而是自身利益的驱使。真正的“仁爱”必须具有现实性,才有价值,要将心比已推已及人;不仅要有好的动机,还要有好的效果才行,包括给人以自由施展才能的空间,真正的“仁爱”要使人自强自立:如象父母对子女的爱一样,不能溺爱,使其自力更生,内因为主,外因为辅。要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助长私欲区别开来(前者是天理、即自然法)。个人在社会上的“安身立命”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所谓“从我作起”应当包括这个含意:而市场经济的动力正在于人之于自身和同类的这种理性的义务观。至于追求利润是否合乎伦理价值昵?那要看利润的取得是否合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见孔子本人也不反对。在西方,聚财是与基督教的救赎联系在一起的:按韦伯的话说,宗教是所谓“资本主义精神”的伦理基础,“致富”成为此世的终极目标。以儒家为代表的东方思想虽然认为人生的目的在于“仁”的境界的提升,与解决生存问题的经济是本与末的关系,但孔孟的义利观并未将两者完全对立起来,而是认为实现了义,就会保障更大的利:“何必言利,仁义而已”。

  市场经济的理论模式以及“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契合了儒家“仁爱”伦理的价值取向。现实中的问题应该改进,也能够改进。“仁爱”的伦理原则对市场的运行不可或缺,伦理与经济没有孰优孰劣,既不相互排斥更不能相互替代,传统伦理不仅是市场经济的道义基础,同时也为其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最佳原动力。[page]

  李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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