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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国际妇女法庭及其初步判决述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9 14:07:04 人浏览

  本文所提的“东京国际妇女法庭”是指2000年12月8日至12日,曾经遭受日本侵略的8个亚洲国家和地区,为控诉日本军队推行的性奴隶制度罪行,而在日本东京举行的民间性质模拟法庭活动。该法庭的正式名称是“审判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度的女子国际战犯法庭”,人们习惯上将它简称为“东京国际妇女法庭”,其历时四天的庭审及作出的初步判决,受到国际法律界人士高度重视,并引起全球范围的关注。

  一 筹备和庭审过程

  该法庭是1997年起,由亚洲7个民间团体组成的国际实行委员会负责筹备的。为此在东京、汉城等地多次召开过准备工作会议。设在上海师范大学的中国慰安妇问题研究中心参与筹备并成为法庭的发起单位之一。本人作为中国大陆的国际法教授,自1999年12月赴日本参加关于亚洲各国对日本战争罪行民间索赔的东京市民大会后,一直投入此项活动,同中国慰安妇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苏智良教授一起,出席了2000年4月在上海、同年7-8月在菲律宾马尼拉、同年9月在中国台北的三次法庭筹备会议。正在是台北会议上,最后确定了法庭活动的日程及与会各国和地区检察官团的名单。

  国际实行委员会的菲律宾籍英黛女士说,2000年9月初,是中国大陆检察官团最早完成向法庭提交的指控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度罪行的起诉书中、英文初稿的。这份初稿,经过多次修改,在2000年10月1日改定,正式向法庭总检察处上报。起诉书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综述,即提出将日本政府作为集体被告,裕仁等人作为个人被告,列明了四项诉请,并在注释中说明“本诉状主要叙述中国大陆方面受害情况,战时作为日本殖民地的中国台湾地区将另行单独提出起诉书”。第二部分为日本对中国的侵略和实施性奴隶制度的事实。第三部分为日本军队的罪行构成刑事责任事实。第四部分为起诉被告的法律依据。全文共约3万余字。

  2000年12月6日晚,中国大陆一行28人全部抵达东京,其中有组成中国大陆检察官团的7名人士,除本人外,为苏智良教授、管建强副教授(来自本人同一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龚柏华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成山先生(南京大屠杀纪念馆馆长)、康健女士(来自北京的律师,曾多次代理被奴役劳工和慰安妇的对日民间索赔诉讼)和陈丽菲女士(从事中国现代史和日本问题研究的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副编审)。还有中国大陆日军性奴隶制度受害者代表万爱花、袁竹林、杨明贞、何君子(朝鲜籍)、郭喜翠、李秀梅等6人。顺带提一下,原定赴日参加庭审活动的中国海南省受害者陈亚扁、胡月玲、黄有良等,因不及办理出国手续,遗憾地未能成行。

  中国大陆检察官团全体参加了2000年12月7日的法庭公诉人员预备会议。由法庭总检察官潘切西娅·塞拉兹(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办公室法律顾问,美国籍)和依斯梯娜·多葛波尔(澳大利亚佛林德斯大学国际法高级讲师)分别布置8个国家和地区检察官团在法庭上的起诉、质证事宜。

  12月8日上午10点,庭审活动于东京市区的九段会馆开始。先由国际实行委员会的松井耶依(日本)、尹贞玉(韩国)、英黛三位扼要报告了法庭筹备的过程,并介绍了组成审判庭的四位法官。庭长是来自美国的曾任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庭长的加波莉纳·麦克唐纳。另三位法官是:英国籍的伦敦大学法学教授克莉斯蒂娜·琴律、阿根廷籍的格曼·玛莉亚·阿尔西波(国际女法官协会会长)、肯尼亚籍的威廉·穆通加(肯尼亚大学教授)。原定的另一名法官,印度籍的巴格瓦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印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大法官)因故未能到庭。许多人注意到,该法庭的法官和总检察官除肯尼亚的穆通加外,是清一色的女性法律专家,而且全部来自未对日军性奴隶制度提起指控和索偿的所谓“中立”国家。这反映了法庭的公正性和女权运动特色。[page]

  上午10点20分,麦克唐纳庭长宣布正式开庭。总检察官塞拉兹宣读了综合起诉书,指明被告为日本天皇裕仁及战时首相东条英机等人。早在2000年11月9日,该法庭就将出庭通知送达日本政府,但直至开庭之日,未见日本政府代表到庭。按照一般庭审程序,法庭专门指派一名日本籍辩护律师,由其概述日本政府的正式见解,并对日本国内相关法律作了解释。这位模拟辩护人就是今村嗣夫,他本人长期致力于促进日本战后赔偿立法运动,认为日本军队的战时性暴力违背人道和国际法。但在法庭上,他还是客观地叙述了日本政府的有关立场,主要是提出裕仁天皇等被告均已死亡,根据日本刑法,可驳回公诉,中止审判。此外,日本明治宪法规定天皇“无答责”,因此,没有回答法庭之责任。麦克唐纳法官在听取日本律师的辩护词后说,无论日本政府态度如何,审判继续进行,而日本政府对本法庭的态度,也将作为法庭文件记录存留。

  从12月8日上午11点30分起,8个受害国家和地区先后在法庭上起诉和作证,历时整整3天。本来在2000年8月马尼拉会议和9月台北会议上,都鉴于中国是最大受害国以及是二战时遭日本侵略的唯一主权国家,将中国大陆的起诉、作证排在最前面。但在台北会议期间,南北朝鲜顺应统一谈判的新趋势,宣布合并起诉书,组成联合检察官团。与会代表无不为其民族团结精神所感动。应韩国代表请求,中国大陆人士(苏智良教授和我本人)同意南北朝鲜检察官团首先在法庭上陈述。然后,依次是中国大陆、菲律宾、中国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东帝汶。而在印度尼西亚之前,还安排了荷兰检察官亨利·格兰特先生指控日军侵占荷属东印度(即现印度尼西亚)时,在荷兰籍侨民中实施的性奴隶制度。日本检察官团以日本既是加害国而民众又是实际受害者的特殊身份,也在法庭上对日本军国主义给本国妇女带来的深重灾难提起了控诉。开庭期间有75名中外受害者勇敢地出庭作证或旁听。6名日本专家、学者和2名当时日军士兵也到庭提供了证词、证物。

  12月9日上午,中国检察官团向法庭提起公诉。因按规定,每个国家和地区的起诉和作证限于一个半小时,故先由本人宣读经过重新简化的中国大陆起诉书,指控作为集体被告的日本政府以及裕仁等6名个人被告,对中国大陆妇女实施残暴的性奴隶制度罪行(全文见附录,这是中国大陆起诉书的首次公开发表)。接着,万爱花、袁竹林、杨明贞这三名日军性暴力的受害人为提出的控告作证。半途,71岁的万爱花悲愤过度,晕倒在庭上,急送医院救治,九段会馆内外轰动,法庭因此中断约15分钟。

  法庭的宣判于12月12日上午10点,改在东京市区青年会馆进行。有1300个座位的三层会堂坐满旁听者,但全场一片肃静。四位法官轮番阐述了本法庭的宪章原则和取证结果,认定二战期间日本在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施行性奴隶制度的事实,并指出1946年至1948年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等审判没有涉及这一问题,50多年来,日本政府拒绝承认日军征召随军慰安妇的事实,也拒不对其性暴力的受害者作出正式赔偿。法官们强调指出,妇女的人权无论在任何时期都应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法庭判决并非对日复仇,只是在于申张正义,要为日军性奴隶制度的受害者和幸存者找回人格的尊严。经过法庭取证认定,麦克唐纳庭长作出初步判决,根据战争罪、违反人道罪以及国际法规定的其他原则,判决日本当时的昭和天皇(即裕仁)和日本政府犯有反人道的罪责。对于其它27名日本个人被告的定罪和判决,即法庭的最后判决,将在核对全部起诉和质证事实后,另择时间和地点作出。

  在整个宣判过程中,法官们发表的意见和宣读的判决书,多次被长时间的掌声打断。尤其是在青年会馆一楼会场前排就座各国和地区慰安妇幸存者们,在法庭作出初步判决后,激动地站起来,边放声呼喊边擦拭着泪水。最后,来自中国等8个国家和地区的受害者代表们站到一起,合影留念,列队向全场旁听者致意。[page]

  二 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日本在实施对中国大陆的侵略战争期间,在其占领区内极其残忍地对广大中国女性进行了性奴役,犯下了国际法上认定的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由于日本政府在战后的掩盖,使得该罪行没能及时揭露。作为二战结束后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争罪犯的法律基础文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在其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同样地在东京法庭依据其审判日本战争罪犯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章中也确认了这两种战争罪行。

  “战争罪”所指的是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反包括谋杀、为奴役或为其它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以及战俘。而“违反人道罪”则是指,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奴役、放逐及其它任何非人道的行为。对德盟国管制委员会1945年在德国颁布的法律对违反人道罪所下的定义为:“暴行和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杀害、消灭、奴役、押解出境、监禁、酷刑、强奸或其它对平民的不人道行为……”。一般认为,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往往是一起处理的,因为对它们有必要采用类似的措施加以禁止和惩罚。

  凡参与犯上述任何一种犯罪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之决定或执行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犯者,对于执行此种计划之任何人所实施的一切行为,均应负责。犯罪人之正式地位,不问其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部门应负责官员,不应视为可免于责任或减轻惩罚的理由。即使执行上级命令,也不应免除其责任。不仅应追究犯罪参与人的国际刑事责任,而且,应将某些犯有这些罪行的团体或组织宣布为犯罪组织。需要强调指出的是,1968年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即违反人道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该公约主要是参照1945年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对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下定义的,但不考虑犯罪的日期,并进而规定应采取措施,保证法定的时效不适用于这两种罪行的追诉和惩罚。

  (一)早在1912年日本就加入了《海牙公约》体系。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制定了限制战争手段和行为的一批法律文件。这两次海牙会议的先后两个《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都做出了保护战时平民的规定。其中涉及到对妇女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应防止强奸、强迫卖淫和对妇女任何其它形式的非法侵犯。另外,按照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中的“马顿斯条款”,即使是在缔约国所签定公约规定没有包括进去的情况下,战时平民仍然受到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这些国际法原则是“来自文明国家之间已确定的惯例、人道法则和公众良心的要求”。

  日军的“慰安妇”制度大量囚禁、强迫妇女充当军事性奴隶,完全违反了上述公约和国际法原则。在侵略中国的战争期间,日本军队强掳中国大陆20万以上的妇女,向其官员提供性服务,甚至不分昼夜地进行蹂躏,这既是粗暴地违反了战争法规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而且已严重地侵害了中国大陆包括20万以上受性奴役妇女在内的全体民众的人权。

  (二)此外,日本军队在战时实施的性奴隶制度,还与下列公约明显地相抵触:

  1. 违反禁止奴隶制度的公约

  1815年维也纳会议的有关条约、1814年的伦敦《制止非洲奴隶贸易条约》、1885年的《柏林公约》和1890年的《布鲁塞尔公约》等条约中,就有关于谴责和制止奴隶贩卖的条款。1919年的《圣日耳曼公约》中,签字国承诺,将设法完全消灭奴隶制度和海上与陆上的奴隶贩卖(日本是签字国之一)。在国际联盟的监督下,有关国家又于1926年制定了《禁奴公约》,再次作了重申,该公约把奴役定义为人所处于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他(她)的与生俱来的任何权利都受到了限制。这项公约随后便成为国际习惯法。而日本实施的“慰安妇”制度就是使妇女、尤其是使敌国或殖民地妇女沦为军队的性奴隶的获取、运送使用、买卖人身的制度,它再现了奴隶买卖的残暴与灭绝人性,因此,强制征集和使用“慰安妇”的各项行为都是违反《禁奴公约》的。[page]

  2. 违反禁止强迫劳动公约

  1929年,国际劳工组织就许多国家强制居民离开家园,到偏远地区从事强制劳动一事向第12届劳工大会递交了报告书,呼吁国际社会对此引起应有的重视。接着次年通过了《禁止强迫劳动公约》。公约制定后,日本政府于1932年11月承诺加入。在二战期间,日军采用种种恶劣手段强迫中国妇女到战火弥漫的战场或日军占领区,充当日军的性奴隶,受到非人的待遇。胁迫充当“慰安妇”就是一种严重的、特殊的强迫劳动。上述公约的第11条明确规定,禁止女性从事强迫劳动,因此,日本政府和军队实施“慰安妇”制度是难逃其强迫劳动的罪责的。对此,国际劳动组织(ILO)在1997年也曾明确指出:“对‘慰安妇’的虐待绝对符合《禁止强迫劳动公约》所禁止的事项”,因此,日本政府在法律上负有责任。

  3. 违反禁止妇女卖淫公约

  1904年5月,世界主要国家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争取妇女权利、禁止买卖妇女的国际会议,并通过了《关于取缔为经营丑业而买卖妇女的国际协定》。6年后的1910年,各国在该项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取缔为经营丑业而买卖妇女的国际条约》。到1921年9月,各国又在日内瓦签署了《关于禁止买卖成年妇女和儿童的国际条约》,1933年更进一步补充制定了《关于禁止买卖成年妇女卖淫的国际条约》。概而言之,这些条约的主要内容有三点:第一,凡以经营为满足他人情欲的丑业为目的,劝说、引诱或拐带未成年妇女(21周岁以下)者,虽已得到本人的同意,将构成犯罪。第二,凡以经营为满足他人情欲的色情业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滥用权力及其他一些强制手段,劝说、引诱或拐带成年妇女者,将构成犯罪。第三,无论任何人,凡以在别国经营为满足他人情欲为目的,劝说、引诱、拐带成年妇女者,虽已经得到本人的承诺,将构成犯罪。

  关于成年妇女的年龄,1910年条约中规定为满20岁,1921年的条约规定为21岁,日本政府当时以满18岁为成年作为保留条件而承诺了上述条约,但因枢密院有损于“帝国体面”的责难而于1927年撤回了保留条件。也就是说仍承认21岁为成年的标准。而在40万日军征用的“慰安妇”中,除大部分是年满21岁的成年妇女,还有大量的未成年女子。据日军的官方文件,曾征用14岁的台湾少女运至中国南方。在中国各地几乎都有未成年的日军“慰安妇”,云南、海南和广西等地的一些少数民族少女被掳掠为日军性奴隶时,年龄很多只有十四、五岁。

  对于以上四项国际条约,除了1933年的条约日本政府以国情不同为由未予批准外,对于其它三项条约均于1925年交存批准书,成为这些条约的缔约国。不过日本在批准这些条约时,也曾利用这些条约中歧视条款和对殖民地的歧视等条约本身的漏洞,作了相当大的保留。但尽管如此,日本作为国际联盟的创始成员国,理所当然必须遵守《国际联盟盟约》(1919年6月28日列入《凡尔塞条约》第一部分),该盟约明确规定禁止贩卖妇女、儿童等。日本军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使用欺骗、劝诱、绑架等暴力手段强征“慰安妇”,毫无疑问的是属于“经营为满足他人情欲的丑业为目的”而买卖妇女的行为。而且大量的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在这一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有日本政府的参与,这当然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国际性犯罪,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国际法律责任。

  三 初步判决的影响与意义

  法庭的初步判决书指出,日本昭和天皇并非“傀儡”,当时他有着独特的决策权力,他知道或应当知道“南京强奸”等事件的发生,他应该采取措施阻止而不是同意或至少允许这类事件在所谓“慰安妇”的名义下继续发生。初步判决书还指出,日本政府未能履行责任,真诚地向日军性奴隶制度的受害者作出道歉和赔偿。法庭敦促日本政府真诚道歉,并对受害者造成的所有经济和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公开有关“慰安妇”问题的档案材料,建立纪念碑、纪念馆,成立教育基金帮助受害者后代……[page]

  尽管这仅仅是法庭的初步判决,且因本法庭系民间组织设立,有人称之“人民法庭”或“道德法庭”,故其判决并无强制执行效力。但本法庭的审判程序和人员组成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完全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审判的严肃性。法庭认真地采纳证据,遵照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作出初步判决,其审判结果在国际社会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力,无论在道义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具有强大的说服力。

  从法庭公布的数字来看,来自中国等8个国家和地区的检察官和受害者代表团,共390人。在4天庭审期间,有5855名旁听者。本法庭显示了国际实行委员会卓越的组织能力,所有服务人员都是尽义务的志愿者,为数超过200人,其中大多数是日本的年青女大学生。法庭人员中担任警卫工作的佩红袖标,提供翻译、文印、饮食服务的佩黄袖标,而登记的媒体人员佩绿袖标。截止2000年11月28日,已有298个团体参与了赞助法庭的专项基金,但法庭仍有财务“赤字”,在会馆内设置了募捐箱。法庭活动一时成为世界各国新闻媒体报道的焦点。各国共有143家媒体、305名记者申请采访法庭审判过程。临时到场的记者更是不乏其人,难以计数。九段会馆二楼的媒体席位天天满座,连二楼过道上也常见各类媒体记者在紧张工作。

  相比之下,日本媒体的态度较为消极。虽有日本48家媒体的105名记者报名到庭采访,但鲜见对法庭活动的公开报道。唯有《朝日新闻》在2000年12月9日发了带照片的法庭开庭大块新闻。有的日本媒体对于本法庭未报一字。有关人士分析,可能日本某些媒体顾虑日本右翼分子的压力,在庭审的4天中,日本右翼势力或开宣传车,或在场外成群滋扰,他们打着标语牌,上面写着:从军慰安妇不是强迫的……云云。12月10日还发生了日本右翼分子多次冲击法庭所在地九段会馆的事件。

  本法庭的初步判决意义十分显著,可大致归纳为四点:

  1.通过庭审,达到了进一步公开和证实二战期间日军推行性奴隶制度的预期目的。由于日本政府长期以来否认或掩盖这种罪行的真相,使得许多日本民众对此所知甚少。特别是日本政府和一些右翼学者曾编造若干所谓“资料”,抹杀从军慰安妇制度的国家性质,竟说这是战时民间企业的商业性活动。但正如一位日本经济学者所指出的,二战期间日本实行的是国家统制经济,所有活动都是国家管理。当时根本不存在为日本军队服务的民间企业。在本次庭审中,大量事实证明了日本军队的性奴隶制度,日本昭和天皇是知情者,战时日本政府是策划者、组织者、经营者。本次庭审及其初步判决,让日本现政府包括日本司法机构,也让广大的日本人民更充分地了解和更清醒地认识当年日本军队对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妇女所犯下的滔天罪行以及某些人掩饰这种罪行的丑恶嘴脸。

  2.弥补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不足之处,并为日军性奴隶制度受害者寻求以法律途径讨回公道、获得赔偿作了有益的探索。二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对于日军性奴隶制的罪行几乎毫无触及,而日本作为侵略国对其军队实行的此类罪行已构成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则迄今加以否认,更惶论承担其应负的国际法律责任了。中国、菲律宾、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受害妇女已向日本法院提出8起要求赔偿的诉讼,有4起被判败诉,另几起则被久拖不决。2000年12月6日,48名菲律宾慰安妇在东京最高法院的诉讼又以败诉告终。正因为日军性奴隶制罪行无法在日本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得以惩治,随着岁月流逝,一些高龄的性暴力受害妇女已在哀怨无望中离开人世。此乃次法庭试行“模拟审判”的动力之一,本法庭是历史上第一次宣判二战时的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有罪,冀望探求今后通过各国国内法程序和国际司法机关,追究日本政府有关国际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和方法。

  3.这次庭审及其初步判决体现了国际社会的良知,是国际正义力量的重大胜利,并对日本政府是否深刻反省并承担日军性奴隶制度的罪责,形成了强大的压力。有不少日军性奴隶制度受害人在听取法庭初步判决后纷纷表示,这是一个难忘的时刻,她们盼望这一天,等待听到这一正义的声音已经等了50多年。在20世纪最后一个月开展的国际妇女法庭活动,就是要呼应受害妇女们“不惩罚责任者就无法恢复名誉和尊严”的诉求。参与这次法庭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人士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作出最后判决、结束法庭工作后,将一份“促使日本政府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文件送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有些人还主张向联合国提议,日本在解决慰安妇遗留问题之前,没有资格成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正如日本东京大学国际法教授大治保近期著文指出的,日本以何种方式对待自己的过去,是一个如何向过去负责,同时又如何面对未来的问题。日本的侵略战争,日军对亚洲的妇女犯下的罪行,并不会与20世纪一块儿消失。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日本更应该本着对历史和民族负责的态度,对半个世纪前的那段历史进行认真的总结。[page]

  4.对于维护女性的人权,恢复和提高妇女的地位将产生一定的作用。本法庭的筹办单位之一“战争与对女性的暴力日本网络”负责人松井耶依女士认为,20世纪是充满了战争和对女性暴力的世纪,其中,太平洋战争期间日军的性奴隶制度,以慰安妇等名义虐待、摧残了许多亚洲女性,是20世纪最大规模的战争犯罪。如今,许多受害妇女打破半个世纪的沉默,对日本政府发起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求阐明真理,正式谢罪,国家赔偿和惩处责任者,同时要求日本政府改变不追究和处罚战时性暴力行为的错误 政策,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这些都表明亚洲各国妇女的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现在世界上,仍然存在着和平时期和武装冲突中,形形色色的对女性严重的人权侵犯,有组织的强奸,强制妊娠,诱拐或强迫妇女卖淫,甚至对于女童的性暴力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延续着,并得不到及时的有效的补救和惩治,因而,本法庭的初步判决将成为一种警示,侵犯妇女人格者,必将予以严厉的揭露和惩罚 .有人指出,国际妇女人格运动将会感受其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人们的眼光依然在关注着这一跨世纪的东京国际妇女法庭活动,期待着定于在2001年12月4日法庭将于荷兰海牙作出的最后判决。

  附录

  中国检察官2000年于东京国际妇女法庭提交的起诉状(全文)

  各位尊敬的法官:

  在1931年至1945年,中国大陆遭受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的漫长过程中,有着许许多多的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度的受害者。今天,她们中间的三位走上了这个庄严的法庭。她们三位是:

  万爱花,1929年出生于内蒙古。1943年间,她曾被3次抓到日本军队在山西省盂县的据点,被日军强行当作性奴隶。现在她住在山西省太原市。

  袁竹林,1922年生于湖北省。1940年,她被诱骗至湖北省鄂城的日军慰安所,直到1945年8月日本投降。她的现在住址是湖北省武汉市。

  杨明贞, 1931年生于江苏省,1937年12月15日遭日军强暴。她目前住在江苏省南京市。

  我们指控的被告分成两类,第一类是作为集体被告的日本政府,第二类是6名个人被告:

  第一名裕仁,即“昭和天皇”,他作为日本当时的最高决策者,对日本在亚洲各地广泛地长期地实施侵略战争中的性奴隶制度,造成万爱花、袁竹林、杨明贞等大量中国妇女的受害,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

  第二名松井石根,原日本上海派遣军司令、华中方面军司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中的甲级战犯。被告在率部侵占上海、南京等地期间实施集体强奸并推行慰安妇制度。使得像杨明贞这样成千上万的中国良家妇女成为日军性暴力的对象而备受摧残。

  第三名冈村宁次,原日本上海派遣军副参谋长、第11军司令、山西派遣军司令、中国方面军司令。被告1932年在上海最早开始实施慰安妇制度。后在侵华日军中普遍推广这一罪恶制度。在日军侵占中国山西期间,对万爱花等无数抗日妇女实行的残忍的性奴役。

  第四名朝香宫鸠彦,日本皇族成员,原日本上海派遣军司令。在上海等地纵容日军设立慰安所通过强掳、欺骗等手段将大批像袁竹林这样的中国妇女强占为慰安妇。

  第五名谷寿夫,原日本华中方面军第6师团长,在日军侵占南京,实行大屠杀的同时,纵容日军官兵对中国妇女实施大规模的性暴力犯罪,迫使杨明贞等成千上万的中国女子成为日军性暴力的牺牲品。

  第六名中岛今朝吾,原日本华中方面军第16师团长,在日军侵占南京,实行大屠杀的同时,纵容日军官兵对中国妇女实施大规模的性暴力犯罪,迫使杨明贞等成千上万的中国女子成为日军性暴力的牺牲品。

  我们的诉请有四项:

  1.请法庭确定被告犯有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2.要求日本政府公开地、正式地谢罪;[page]

  3.要求日本政府对已故受害者和幸存者给予赔偿;

  4.要求日本政府在日本国内为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亚洲各国和地区的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度受害者树立慰灵碑。

  下面我们向法庭简要陈述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基本事实和依据。

  自1993年以来,中国大陆各地对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度受害人进行了调查,并且寻找到一些幸存者。万爱花、袁竹林、杨明贞就是中国大陆20万慰安妇和无数的遭受日军性暴力侵犯者中间的三位。

  1943年,日本军队驻扎在山西省盂县,当时,担任进圭村抗日救国会主任的万爱花,因不及躲藏,在这一年的6月、8月和9月曾经3次被日军抓捕,关在日军据点的一个窑洞里,遭到日军野蛮的轮流强奸。

  日本侵略军在中国大陆20多个省的占领区,用各种手段设立了慰安所。1941年8月,袁竹林被用到一个旅馆做工的名义,诱骗到日军在湖北鄂城的慰安所,被迫充当慰安妇。1942年春天,袁竹林试图逃离慰安所,不幸被抓回去,日军对她施以酷刑,从此,袁竹林永远地丧失了生育能力。直至1945年8月日本投降,她才结束了长达5年悲惨的慰安妇生活。

  1937年12月13日,在日军侵占南京的当天,5至6名持枪的日军士兵强行闯入杨明贞家中,其中一名日军士兵一进门就将杨抱住,解开她的衣裤,杨吓得大哭,日军士兵于是对杨的额头连砍两刀,至今杨额头上刀疤还在。杨父从日军士兵手里将女儿夺了回来,日本兵就朝杨父脖子上连砍三刀,杨父不久便死去。12月15日,日军占领南京的第三天下午,两个日本兵又闯入杨家,其中一人强奸了杨明贞的母亲,另一人将当时年仅7岁的女孩杨明贞残暴地强奸了。

  众所周知,从1931年至1945年,延续了15年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受到日本侵略的亚洲各国和地区中,抵抗日本侵略时间最长的一次反侵略战争,而中国大陆的日本侵略军的受害者,包括日军性奴隶制度的受害者的人数也是最多的。例如,日本军队的第一个慰安所就是1932年在中国大陆上海市沈家宅地区建立的。中国大陆的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度受害者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中国的抗日民众,包括中国各地抗日组织、抗日军队被日军抓捕、俘虏人员,如万爱花这样的。第二种是遍布中国大陆南北的慰安所里像袁竹林这样的所谓慰安妇。第三种是在日军占领区被集体或个别强暴的如杨明贞这样的中国女性。

  日本军队的性奴隶制度完全违背了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在日本发动侵略中国的战争期间,强迫中国大陆妇女充当了日本侵略军的军官和士兵的性奴隶,遭受他们日以继夜的摧残。这些令人发指的事实,充分证明日本政府和军队的犯罪行为,粗暴地违反了战争法和人道主义法。日本政府的历史责任本来已经十分清楚,现在应该是到了用法律方法申张正义,确定和清算日本政府的法律责任的时候了。

  华东政法学院·周洪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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