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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0 11:05:28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原因;对策

  摘 要: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原因;对策。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的整体印象和评价。司法公信力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可程度与信赖程度。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司法公信力是建立诚信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等专项教育活动,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明显提升,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环节和方面。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实践中,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个别案件的质量不高,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要求。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甚至由于司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冤案、错案。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2、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由于个别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诱供、刑讯逼供、超期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 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侵害的却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3、办案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表现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期限过长,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应当做出处理决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仍然进入下一诉讼程序。办案部门处理案件不果断,怕承担责任,或者碍于部门之间的情面,不能及时终结诉讼,反复研究,层层汇报请示,迟迟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推诿,浪费诉讼资源。

  4、司法公开力度不够,当事人的知情权缺失。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取信于民,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任务重、人员少、认识不足等原因,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内容没有及时公开,当事人对执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当事人缺乏知情权,对案件进行的环节,每一环节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案件处理得当程序合法,也不能被当事人和社会所理解、接受。

  5、部分执法人员存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现象。政法队伍是一支执法为民,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但是,也不能否认,个别司法人员存在政治觉悟不高,执法犯法的现象,甚至有的的以权谋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违规插手经济民事纠纷,利用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谋取个人或者部门利益,严重败坏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降低司法公信力。

  二、问题发生的原因

  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不高,是个别执法人员执法观念落后,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司法机关监督管理不力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观念落后,执法为民意识淡薄。部分司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薄。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陈旧的执法观念。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公正、为民、文明、高效的理念还没有内化为指导司法行为的内驱力。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不文明执法等消极思想在特定的环境下就会表现出来,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2、司法保障不力,诉讼效率低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较多,刑事犯罪高发。由于受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司法机关普遍存在人员少,任务重,装备落后的现象,办案期限普遍较长,有的案件不能及时投入警力办理,复杂疑难案件往往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办结。导致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羁押时间较长,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3、个别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随着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步,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执法方式、执法艺术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但是,由于文化基础,岗位特点、年龄等原因,部分司法人员不注重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凭经验主义办案,不能适应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新期待。由于个别司法人员的认识判断能力不强,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司法公正。

  4、特权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少数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特权思想,错误地认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受约束和监督制约,可以为所欲为,工作中作风粗暴,执法行为不文明、不规范,工作方法简单,不注重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司法救济不畅,赔偿兑现难。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尽,当事人举证难,司法机关特权思想作祟,缺乏责任意识等原因,司法机关不愿承认执法工作中的错误行为,或者即使承认错误也以种种理由推诿,对当事人的赔偿迟迟不予确认,有的虽然承认执法过程中的错误也不兑现赔偿,致使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长期往返于司法机关之间,正当权益再次受到侵害。

  三、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对策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采取加强教育培训、严格监督制约、规范执法程序等多种措施,司法机关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对司法人员而言,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持之以恒的过程。要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司法公正就必须不断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工作,使每一名司法人员都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使公正、文明、为民、高效的理念转化为指导司法实践的准则。始终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积极勇敢地同各种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作斗争,积极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始终坚持党的的事业至上、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page]

  2、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各级司法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活泼,卓有成效的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专业水平。不断提高司法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能力,处理复杂社会矛盾的能力。对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重点学习,以便于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需要。通过达标考试,业务技能比武、规范化建设等措施让广大司法人员积极参与,共同提高。

  3、严格执法,切实提高办案质量。质量是案件的生命,是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一定要以对法律、对司法机关、对案件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办理每一起案件,严格执行每一个办案程序,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办案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等规定,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司法文书的说理性,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罪名的确认、适用法律的选择、影响处罚的情节进行详细的论述,使当事人和社会都明白司法机关据以定案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注意执法的方式方法,注重保护发案单位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充分运用司法机关在恢复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恢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加强司法保障,提高诉讼效率。国家要不断增加对司法工作的经费投入,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建立科学的经费递增机制,不断改善司法机关的办公和办案条件,改善装备条件。提高办案工作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警力。同时又要注意节约司法资源,力争以较小的司法投入,取得较大的执法效果。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一步强化效率意识,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尽量缩短办理期限,通过人来人往,及时沟通,相互支持配合,尽量减少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次数,司法机关业务领导机构和上级领导机关及时研究案件,作出处理决定,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5、严肃查处执法犯法行为,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司法人员违法违纪,违法办案,虽然仅是个别现象,却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公正严明的良好形象。因此,各级司法机关都要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强司法队伍的廉洁自律建设,把廉政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公正执法教育,加强对司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司法权被滥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加强对司法人员,特别是重要业务岗位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严肃查办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造成冤案错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自律意识不强,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及时做好预防纠偏工作,对不适合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辞退或者调离,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公信力。

  6、坚持执法必严,有错必纠。严格执法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然而,受各种条件的制约,个别案件质量存有瑕疵是客观的。对存有瑕疵的案件,甚至发生的错案,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应当及时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补救,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对确定为错案的,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查清责任,对失职渎职的司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赔偿或者补偿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尽快兑现,防止因司法机关的推诿、拖沓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负有责任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当事人承认过错,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兑现赔偿,防止当事人重复申诉,越级信访,影响司法机关形象。

  7、大力加强法律文化建设,为司法机关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权威,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文化成熟的标志。有关部门要积极倡导并重视法律文化建设,引领社会形成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教育广大公民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依法处置各种社会矛盾,积极惩治各种不正之风,防止不正之风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侵蚀,提高司法人员抵御各种不正之风侵蚀的能力,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以高质量、高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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