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约为什么企业败诉?
导读:
案情简介:翁某是某合资饭店的采购员。2000年4月初,该饭店需采购一批玻璃咖啡壶,于是采购部将这一任务交给了翁某,通常他购买此类商品都是固定从一供货商关某那里购买,当翁某向关某询问价格时,关某的报价是15元一个,而这时采购部来了一个新员工,这名新员工原为玻璃制品厂工人,新员工向翁某介绍说玻璃制品厂自销的同样的玻璃咖啡壶单价为10.5元一个。按照饭店规章制度的规定:采购员在采购货物时应当寻找多家供货商进行价格比较,然后采购同等质量中价格最低的。翁某于5月初在未经比较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以15元的单价向关某采购,他在未向采购部主管和财务部主管讲明有关的价格情况下,让上述主管人员签了字。6月中旬,翁某到玻璃制品厂考察有关玻璃咖啡壶的事项,后关某将咖啡壶送到饭店,翁的新同事发现其高价购买咖啡壶的事后,即告知饭店的领导,后饭店领导以翁某违反采购流程和饭店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翁某对此不服诉至仲裁委,称其采购行为得到了部门主管及财务主管的批准,其行为并无不当。要求撤销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饭店在答辩中称翁某违纪的事实清楚,公司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公司《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与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拒绝翁某的申诉请求。
仲裁结果:翁某在采购的过程中确有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如:在采购中应当对同一种采购物品进行多方面的价格比较,本是采购员的职责,而翁某5月初在未到玻璃制品厂考察前即决定高价采购供货商关某的物品,明显违反了采购规定,而其在6月中旬才去玻璃制品厂考察,但这时他的采购单早已交给有关主管人员。从采购流程角度讲,翁某违反了饭店的规章制度是确定无疑的。但饭店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因违纪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属重大的处罚行为,在处罚决定做出前应当征求饭店工会的意见。在庭审中饭店未能举证证明在对翁某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曾向饭店工会征求过意见。最后,仲裁委以饭店解除与翁某的劳动合同未征求工会意见,违反了饭店《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程序有误为由,撤销了饭店解除与翁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裁定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评析: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饭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其自行制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可见,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权利也是它的义务。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后,无论是用人单位或者职工都应严格遵守,不得违反。饭店在处理翁某时,没有依照其自己制订的制度办事,程序有误,所以饭店败诉在所难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向职工履行告知义务后,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在出示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后,职工在庭上否认曾经见过该规章制度,双方各执一词,使仲裁委真假难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最好将有关的规章制度做为劳动合同附件,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发放有关的规章制度,应有职工签字。而对于职工来说,如果确实没有学习过有关的规章制度,就不应在有关学习过规章制度的文件上签字,以免在劳动争议的审理中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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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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