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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就是要在矛盾上切一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03:46: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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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立法所形成的博弈均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劳动合同法属于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这是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在大部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状况下,国家理应通过立法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制度设

  立法所形成的博弈均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劳动合同法属于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这是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在大部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状况下,国家理应通过立法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制度设计上的所谓形式“不平等”,正是体现了现实劳动关系中的实质平等立法决不是根除一切社会痼疾的灵丹妙药,理性的法治建设只能是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渐进过程。理性、公平地评判劳动合同法的成败得失,首先必须走出“立法万能论”的误区,摆脱“一法解千愁”的思维惯性,社会应该给已经超载过重的劳动合同法“减负”、“松绑”

  劳动合同法在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同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并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事实上,和谐的劳动关系恰恰是企业的核心,也是企业保持持久竞争力的源泉。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啻为对企业人道精神、平等观念及社会责任感的一场考验2008年新年伊始,社会广为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在一片沸沸扬扬的争议声中如期上路了。毋庸讳言,这部堪称建国以来征求意见最多、立法过程最为审慎并几乎全票通过的立法出台后掀起了轩然大波,其所折射的利益博弈的激烈程度丝毫不亚于物权法引发的争论,该法施行前后企业界掀起了以“辞职门”事件为标志的“避法潮”,经济界、法学界一些人士唱衰这部法律的声浪也不绝于耳,一时间,诸如遵法、避法,乃至要求修法等等各种意见,以及各利益攸关方围绕劳动合同法展开激烈交锋。改革开放30年来,似乎还从来没有一部法律如此牵动人心。

  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立法宗旨,秉持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理念,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放在首位,这一立法鲜明的特点凸显了该法的价值趋向,也引起了利益攸关方的激烈争辩。立法是一个平衡、协调矛盾的过程,立法者所确认的法律规范实际上是一个历经多方博弈所形成的博弈均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曾于2006年3月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收到的意见多达19万件,远高于物权法的1万多件,这一数字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应该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立法民主,立法决策是审慎科学的。然而,“立法就是要在矛盾上切一刀”,立法所形成的博弈均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劳动合同法属于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这是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在大部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状况下,国家理应通过立法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干预,法律的天平理应向劳动者倾斜,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制度设计上的所谓形式“不平等”,正是体现了现实劳动关系中的实质平等。

  坦率地说,劳动合同法刚刚开始施行,这部法律能否真正实现其立法初衷,切实发挥其构建新型劳动关系的功效,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不少企业界人士对于该法实施的可操作性不断发出质疑也情有可原。然而,社会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功能不能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因为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是相对理想的一种权威性的制度安排,又是一种有缺憾的制度文明,其功能是有限的。有限的、稳定的、相对滞后的法律,与无限的、多变的、超前的社会之间,始终处于矛盾状态。立法决不是根除一切社会痼疾的灵丹妙药,理性的法治建设只能是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渐进过程。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新旧体制胶着,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碰撞,价值取向各异,而一部劳动合同法聚焦了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收入分配问题以及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体制上、机制上存在的几乎所有的问题,这些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远不是一部法律所能承载的。因此,理性、公平地评判劳动合同法的成败得失,首先必须走出“立法万能论”的误区,摆脱“一法解千愁”的思维惯性,社会应该给已经超载过重的劳动合同法“减负”、“松绑”。

  当然,一部成功的法律光靠立法理念先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实施的现实基础。劳动合同法才刚刚实施,作为该法一大亮点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利器,成了让一些企业主头疼的“紧箍咒”,企业用工成本上升的“新法成本论”、“新法威胁论”似乎成了某些企业的共同声音,这一现象值得关注。新法的实施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引起一定的震荡,这本来是正常的现象,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此起彼伏的“避法潮”似乎让人措不及防。其实,部分企业如此激烈的反弹恰好证明我们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持续欠债,一些企业已经习惯于在享受超廉价劳动力及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条件下追求企业的“效益”增长,这一现象也彰显了通过立法矫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不平等地位的必要性、紧迫性。应该承认,任何调整利益关系的法律,即使再好,也可能暂时让某些利益群体的利益受损,劳动合同法在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同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但是,任何一个有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都不应将实施新法的成本转嫁到劳动者身上。风物长宜放眼量,从长远来看,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并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事实上,和谐的劳动关系恰恰是企业的核心,也是企业保持持久竞争力的源泉。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应当积极面对新形势,切实转变以往的管理理念和发展模式,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劳动关系各方“和谐共赢”的企业氛围。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啻为对企业人道精神、平等观念及社会责任感的一场考验。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掀起的轩然大波也在法律界激起了层层涟漪,给我国立法部门带来了难得的启示。譬如,立法部门在第一时间积极发挥其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主导作用,及时对相关问题作出必要的澄清,不但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减少不必要的学理解释,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遏止一部分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应该改变重立法、轻配套的做法,及时出台与立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劳动合同法主要还是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且原则性规定过多,应当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性文件,有效堵塞法律条文的空隙,使企业规避无门。[page]

  劳动合同法引发的震荡还余波未了,立法的博弈尚未终结,各种观点的交锋还在继续,但是,透过这种种现象,我们欣喜地发现,一部关怀民生的立法引起了全民的关注,即便是抵触这部法律的企业,也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法,而非公然对抗法律,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的一种进步,说明崇尚法治、敬畏法律已成为社会主流,其积极意义已超过立法本身。我们相信,实践将对各种观点孰是孰非做出最终的评判,全社会热议劳动合同法,必将为该法的顺利实施夯实深厚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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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家属还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下面主要介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主要赔偿项目计算标准。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我们在行使自己的行为时一定要慎重,以免害了自己,也拖累了家人。
  •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2、犯罪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罪既遂标准是人已经死亡,如果人当时没有死亡,但是确定以后会死亡的情况,则要等到出现危害结果时才能确定既遂与未遂。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在犯病时犯故意杀人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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