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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几个操作性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22:26:40 人浏览

导读:

劳动力价格是引导劳动力市场交易双方行为的基本信号和调节参数,是劳动力市场运作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内在因素。我国的在劳动力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在人员流动规模、主体双方的自由度、机构建设等方面都有了较明显的进步,劳动力市场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
劳动力价格是引导劳动力市场交易双方行为的基本信号和调节参数,是劳动力市场运作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内在因素。我国的在劳动力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在人员流动规模、主体双方的自由度、机构建设等方面都有了较明显的进步,劳动力市场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也日益增强。但是,不能否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劳动力市场,尤其是高层次的企业家人才市场、科技人才市场等。根本问题是没有合理的市场价格。市场本身就是由“价”和“市”组成,没有价格,市场难以运转。同时市场运作实质上是供求关系及其变动,其中供求信息是关键性因素,否则市场功能也难以实现。

在物质商品交易的领域,已基本实现了准确、快捷、共享的价格机制,形成了真正的市场价格,市场竞争机制也因此能很好地发挥作用。那么在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中,是否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并加以探索和完善──将一定时间、一定区域、行业内劳动力价格的变动情况及其趋势进行汇总和定期颁布,逐步推进规范、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公布缺席的形成,以充分市场化的信息,更好地运用价值规律调节劳动市场的供需、引导就业与培训,进而推动劳动力市场化机制的全面形成。

从近期的调查工作来看,这项工作不仅成为劳动力价格机制形成的重要环节,也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双方的迫切需要:

(1)传导信息是市场经济中价格的基本功能,准确、及时的价格变动信息能引导有关经济单位作出有效的决策。在劳动力市场上,表现在为供求双方提供交易报价的参考或依据,引导双方合理定位,减少盲目流动,降低交易成本,避免信息不畅而产生资源浪费;

(2)发挥价格信号配置资源的功能,即从中长期讲,调整劳动力供给方的人力资本投资决策的方向,使劳动力需求主体能根据其职位的稀缺程度、相关专业替代的可能性及其成本确定在岗人员培训计划,根据技术设备替代人力的可行性制定资本、技术替代率规划及人工成本合理支出范围;引导教育、培训机构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计划,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

(3)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公布制度有助于促进要素市场的健全、有助于促进市场均衡工作率的形成,并为政府实行工资水平宏观调控、引导劳动力结构合理调整、纠正市场可能出现的偏差等措施提供依据;

(4)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障碍,除政策、体制以及相对滞后的立法等外部因素之外,劳动力价格不真实准确也是其发展的一大掣肘。建立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劳动力价格机制,是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要环节。当然,劳动力价格要充分实现调节、配置功能也需要具有充分竞争及相对规范、完善的市场环境。因此可以说,加快建立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公布制度对劳动力价格机制形成和劳动力市场整体建设都具有促进作用。

但是,劳动力市场有别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市场,不仅表现在它“流通”的是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还在于交易双方的行为并非纯粹的经济行为。所以劳动力价格的最终形成就必然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颁布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操作过程,也涉及到许多具体的问题。下面,就我们在操作“职位人工成本与劳动力价位咨询服务网”工作遇到的一些问题,结合一些部门、机构在这方面进行的一些努力和尝试,提出来供研究参考:

(一)指导价位形式的选择与确定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根据上年实发工资颁布工资指导价位,一般为年薪水平。事实上,这一价格的内涵已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成交价格,而是含有许多调整因素,如考勤、津贴、业绩奖励或福利在内的人工费用支出额。优点是准确、详实,不足之处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很多机构都通过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的形式取得;

2、以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的报价为主的指导价位,一般辅之以劳动力需求方的行业、条件(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等级、工作经验等),数量和劳动力供给方意向、条件、数量的分析报告。这种形式多见于劳动力中介机构月度或季度的供求状况分析报告,因而以区域为主,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供求状况的最新变化。这种形式突出的问题是,需求报价与求职者个人报价、与双方实际成交价是怎样的关系?这是直接关系到指导价位参考价值、指导意义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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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提成比例,实际收入幅度大约在500—3000元之间。

下表是根据北京某信息机构提供的个人报价的抽样调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企业人工成本与劳动力价格咨询网”内部参考资料劳动力需求价格的数量整理的价格对比情况。虽然不能总结出有力的结论,但可反映出一定的趋势:(1)求职者平均报价水平要高于用人单位;(2)在总量上供大于求的职位,两个价位之间的落差相对较小,如营销人员;(3)主体双方个案条件、主观意向差异较大,但存在一方妥协、让步,而最终在两个价位之间取得平衡,达成一致,形成均衡的成交价格。

3、新进人员的上岗工资指导价位,一般指技校、职校直至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新毕业人员的初期工资或起点工资待遇,多数由劳动工资主管部门发布,因地区工资水平不同而表现出明显的高低差异,具体形式不一。但是对各类企业在确定新录用人员的基薪水平和倍数关系上,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信息来源,信息发布的目的,对象和侧重点不同直接影响到信息发布主体对指导价位形式的选择与确定。

(二)职位的分类

由于我国职业分类的国家标准至今尚未颁布,而有关国际组织执行的国际职业标准分类办法又明显不适合我国企业日常管理和工作中的习惯要求,难以作为参考,因而各机构现行的工资指导价位在职位选择、设计、分类时大都根据数据获得的可能性或发布信息的目的和要求自行确定。

“企业人工成本与劳动力价格咨询网”在1998年的网内调查中是将所有职位分为七类──经营管理职位、生产(工程)职位、财务经济职位、研究开发设计职位、市场销售(策划)职位、技工及生产岗位职位和一般通用职位,将调查和收集到职位信息归并相应类别中。

上海市劳动部门所颁布的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职位基本上是以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为两条主线,通用性较强的职位(种)和有行业代表性的职位(工种)相结合的形式,兼顾全面性和针对性。

还有一些机构的典型调查则是针对一些市场上流动较为频繁的通用性职位,如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职位进行专项调查,对象集中、调查深入,满足了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以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挖掘紧俏人才的愿望。

笔者认为,如果是进行常规的、定期的指导价位公布工作(相对于典型、专项调查而言),本着全面、清晰、适当分类的原则,可将市场上的职位固定为以下四至五类:

──管理职位,一般应包括所有经营机构中承担行政管理、金融财务、销售、公关策划、后勤管理等管理职责的职位;

──专业技术职位,一般应包括所有经营机构中承担生产、工程、建筑管理职责和研究、设计开发、质量监督等职责的职位;

技术工人职位,一般指承担具体生产、建造、建筑施工任务的操作职位;

──一般通用职位,是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于各行业的熟练工种;

──国家公务员职位。主要起与同类人员进行对比和参照作用。

(三)特定职位的分级与分档

职位分级是指对特定职位按某一标准或要求进行划分。如果按照本文(二)中的设想,前三类职位可以进行如下分级:

──管理职位,依管理责任可分为正职、副职和助理(含一般办事员);

──专业技术职位,依技术等级可分为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

──技术工人职位,依技术等级可分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

一般通用职位一般无需再划分,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位分档是将某一特定职位/职级的数据信息进行整理,使数据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参照性。普遍的做法是给某一特定职位/职级的工资价位或劳动力价格分为高、中(平均)、低三档,但分档的标准有所不同,有的是按数据的最高值、平均值和最低值,有的则是按调查企业的效益好坏分高位数、中位数和低位数(如上海)。

(四)指导价位和基本模式

根据美国的经验,要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公布形成为一种制度,在规模上,一般的样本量,在全国范围内企业数目应达到4000个左右,职位样本的数目应达到17000个左右;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其样本数量企业应达到800个,职位数目应达到4000个。

在结构设计上要逐步做到包含以下内容:

──分行业的指导价位,至少应包括机械、建筑、商业、金融等主要行业的信息;

──分地区的指导价位,包括全国主要省市或35个大中城市的价格信息,各地的分网建设应与全国的网络建设统一模式、统一口径;

──编制价格平均指数,即选定相对稳定、具有代表性的行业、企业和职位样本,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公布其增长指数,作为劳资双方协商谈判、企业制订工资、福利计划及控制人工成本的标准或参考,也为国家监控指导社会就业成本提供依据。

另外,在信息取得、收集、加工、整理和发布的系统化、科学化及网络化建设上都要有所突破,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数据传输。

上海市、华东沿海一些城市及北京市相继在发布本地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才资源情况等方面作了一些努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职位人工成本与劳动力价格咨询网”更是立足于全国劳动力价格和职位人工成本信息网络的建设,进行了尝试和探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演化企业工资改革工作目标的要求,1999年“职位人工成本与劳动力价位咨询服务网”将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对不同岗位(职位)工资水平的调查采集、汇总分析、检验修正、定期发布的程序和方法,逐步把市场指导价位制度与劳动力供求信息发布制度结合起来,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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