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抗诉:为百余老人讨退休金
导读:
日前,几十名鬓发斑白的老人,步履蹒跚地走进四川省阆中市检察院,感谢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抗诉,用法律手段为他们讨回退休金。
企业扣发退休金
事情还得从2007说起。
2007年10月的一天,四川阆中市建材厂赵兴学等退休工人来到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其中一名代表手里拿着厚厚的一叠材料,递交给接待他们的民事行政科检察官说:“我们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宣传,知道你们能帮老百姓伸张正义,帮我们讨回公道……”
原来,阆中市检察院以“冤了官司找民行、民行检察为人民”为主题,先后在本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及各律师事务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了民事行政案件便民申诉联系点,将负责民行案件检察官的职责、姓名、联系方式公布于众,方便群众申诉反映问题。
赵兴学等退休工人正是通过检察机关开展的“送法于民,引导申诉”活动,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职能有了全面了解,对法院判决不公的案件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特前来申诉。
赵兴学等104名老人均系阆中市建筑材料厂的退休职工,他们中年龄最大的90岁,最小的67岁。
1997年12月,经阆中市人民政府同意,该厂整体转让给田茂镛个人独资经营,仍沿用原企业名称。赵兴学等退休工人的退休金由社保机构统一向建材厂拨付,建材厂再按月向退休工人发放。在退休金发放中,赵兴学等100余名退休职工认为该厂在1998年至2002年期间,未全额发放他们的退休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均未得到合理解决。
2005年6月,百余名退休职工集体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材厂及田茂镛支付1998年至2002年期间所克扣的退休金。
2007年3月20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决建材厂支付赵兴学等104名退休职工退休金19798.19元,田茂镛承担连带责任。
老人们提出申诉
一审宣判后,赵兴学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建材厂扣发的退休金仅为19798.19元明显偏少,金额确定有误,判决有失公正。老人们经过反复商议后,决定向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赵兴学等人到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之初,情绪激动、言行偏激。民行科立即将这一情况向院领导作了汇报。院领导认为,该案虽然争议金额不大,但申诉人员众多,且均系退休工人,平均年纪70余岁,要求民行检察部门指派业务精通的检察官承办该案。
受案后,民行检察部门立即启动“涉检信访案件风险预测评估机制”。
依法提请抗诉
经审查发现:原审判决将该案定性为劳动争议纠纷明显不当,且未对赵兴学等申诉人提出的阆中市建材厂克扣其退休工资数额进行会计鉴定,从而错误判决该厂补发其退休金仅为19798.19元。原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显失公正。
针对本案症结,民行检察部门能否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诉讼中,关于是否克扣退休金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的问题而未得到法院采纳。
检察机关决定按照高检院《民事行政案件办案规则》关于“检察机关可以调查取证的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会计鉴定,以此鉴定结论作为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于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阆中建材厂1998年至2002年期间发放退休职工养老金是否存在差额进行审计鉴定。
经鉴定:1998年至2002年期间,阆中市建材厂少发放退休职工养老金金额应为53070.26元。据此,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认定主要事实证据不足为由,提请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采纳了提请抗诉理由,于2008年4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改判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底作出指令阆中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裁定。
案件刚进入再审,四川发生了“5·12”大地震,阆中市也成为重灾区,该案中的申诉人也一时失去了联系。办案人员通过各种途径与几名诉讼代表人取得联系,确保该案顺利开庭审理。
该案抗诉再审期间,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负责人,受南充市检察院指派出庭的检察官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阐述抗诉理由,掌握案件进展动态,及时跟踪催办,要求法院尽快审理。
阆中市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遂于2009年3月18日改判阆中市建材厂支付赵兴学等104人退休金53070.26元,田茂镛承担连带责任。
5月中旬,阆中市检察院纪检督察部门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回访,无论是申诉人还是被申诉人,均对该院办案人员规范办案、文明执法行为予以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