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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劳动合同法是一条死胡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9:15: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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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劳动合同法在最高立法机关获得通过之后,笔者的邮箱里就不断收到各类培训机构发来的开课通知,抬头一般是大中小型各类企业的人力资源部,主讲人既有官员也有学者,还有劳动法专长的律师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招揽学员[英文摘要]:[关键字]:[论文正文]:


[摘 要]:劳动合同法在最高立法机关获得通过之后,笔者的邮箱里就不断收到各类培训机构发来的开课通知,抬头一般是大中小型各类企业的人力资源部,主讲人既有官员也有学者,还有劳动法专长的律师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招揽学员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
[论文正文]:劳动合同法在最高立法机关获得通过之后,笔者的邮箱里就不断收到各类培训机构发来的开课通知,抬头一般是大中小型各类企业的人力资源部,主讲人既有官员也有学者,还有劳动法专长的律师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招揽学员的“亮点”却只有一个: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
  对这类“涉法”广告,我一般是不屑一顾就投进垃圾箱的,但收到的太多了,心里不免有些没底:劳动合同法真的能被规避吗?此后几个月,陆续爆出的华为的万人辞职事件、沃尔玛的突击裁员事件、泸州老窖的劳务派遣事件等,笔者才恍然大悟:姑且不论事后工会的强力介入和部门的果断叫停,铺天盖地的培训原来真的有效!各个企业现学现卖,“课堂理论”被迅速转化成了“避法实践”!

  或许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够像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样令整个社会都感到焦虑了。在新法实施前夜,无论外资、国企、私企,还是事业单位,都在忙着“规范”用工形式。普遍做法是不再直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改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花钱买断老员工工龄,以避免和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干脆裁员。而从“四零五零”到进城谋生计的外来工,从国企私企到外企劳工,从商务楼白领到部分事业单位员工,都在忐忑不安地等待一纸劳动合同之下自己未来的命运安排。

  这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新法出台后的一波三折,有点出乎立法机关和执法机构的意料???谁曾想到本来已经定纷止争的法律还有巨大的规避空间;但从立法过程中激烈的利益博弈来看,似乎也应该在意料之中。从以董保华教授为代表的“劳资平衡派”与以常凯教授为代表的“劳工优先派”激烈的学术争论,到劳动合同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劳动者血与泪的控诉,再到欧盟商会和美国商会威胁撤资的强硬表态,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企业的强力反弹就有迹可寻,“规避”只是手段之一。

  法律是多种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即便是以保护劳动者为己任的劳动法律也不例外,社会利益的差异与冲突决定了法律调整与平衡的相对性。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有其特殊之处,一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廉价劳动力支撑起来的经济高增长率不仅有害社会公正,更缺乏可持续性;二是中国社会价值取向的演变,“唯GDP”论、“重商”论要让位于以人为本,保护劳工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正当的劳动权益,其本质是对中国长期劳资不平等带来的诸如血汗工厂、以死讨薪等巨大社会不公的一次矫正。在社会领域,法律从古至今都是朝着更多地赋予劳动者权利与更加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前行的。从罗马法中与物并列的“对人租赁”到劳动者成为宪法的权利主体;从春秋时期“匹马束丝”换8个奴隶到劳动者成了国家的主人翁;从日工作时间16小时到8小时的演进、劳动年龄8岁到16岁的提升、“饥饿工资”到最低工资的保障、劳动者自担风险到雇主无过错承担责任的法定原则,都无一不证明着这一趋势和规律。

  因此,企业从培训师那里学到的“小聪明”无论是在制度设计层面还是立法初衷层面都是走不通的,误读、规避劳动合同法不仅代价高昂,而且得不偿失。希望相关的企业吸取“规避”受挫的教训,真正承担其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来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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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可以放弃签劳动合同吗?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劳动者拒绝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不满一年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法定的情形,企业如果不与一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很难改变企业目前的困难状况,所以劳动法也允许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行使单方解除权。1、经济性裁员的具体情形:(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注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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