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理劳动报酬
导读:
[摘 要]: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27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谈到,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之一,目的是通过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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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27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谈到,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之一,目的是通过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直接干预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邱小平说政府有必要用“有形”的手对市场进行干预,来矫正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失灵的地方。不能满足劳动者基本生存的低工资绝不能任由市场供求自由决定,政府必须进行干预。但最低工资不是一个企业的工资支付标准,它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的法定下限。
建立这项制度对于职工来说能够使他们能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合理地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通过逐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通过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也有利于改善工资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邱小平表示,我国从1994年开始,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都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到2003年底,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平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近四次。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低收入劳动者能够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2004年初,劳动保障部颁布了新的《最低工资规定》,这个规定中明确了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这样,从2004年开始,各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频率明显加快,2004、2005、2006这三年,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平均调整了1.9次,可见调整频率明显加快。
各地在调整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方面的具体做法包括:首先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组织提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报政府批准、发布。在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的时候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当地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就业状况等因素。
今年初,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这项任务我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对各地做出了部署,要求各地近两年内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过一次调整的地区,以及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职工工资水平的比例明显偏低的地区,原则上2007年年底前都要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应该说今年以来各地都按照这个要求积极地开展相关工作,到年底基本上都能够完成这项调整任务。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