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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问题的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6:31: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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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几年,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很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就业形式的灵活多样,对劳动关系调整、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发[2002]1

  近几年,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很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就业形式的灵活多样,对劳动关系调整、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发[2002]12号文件明确提出:“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非全日制就业的特点,制定相关政策已是当务之急。

  为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2003年5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提出了处理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发布了相关的贯彻实施办法。笔者依据相关规定,就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问题再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原则应是:既要规范又要促进。基本思路是:从规范劳动关系入手,以制定小时工资标准为突破口,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一、合理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因经济、技术等原因集体或临时减少全日制工作时间的,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从我国少数地方制定的有关小时用工的法规和规章看,都有不同的标准,比如上海市、北京市将小时工的工作时间限定为低于相应的法定标准工时的50%,即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使用小时工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一半以上的,应当按照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江苏、大连、青岛等省市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二、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愿意采取口头协议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动派遣组织为其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其他条款则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page]

  考虑到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时间相对于全日制工作时间短,和可能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的特殊情况,对非全日制劳动者不宜再采用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及相关手续,应比全日制劳动合同更加简便,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

  针对全日制用工规定的超时加班、休息休假、医疗期、女工三期、集体协商代表资格等规定,可以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其档案实行社会化管理,改变单纯由用人单位保管的方式;劳动者出具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即可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当前,我国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主要是小时工,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但是地方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按月制定的月最低工资,若简单地除以月工作时间得出的仅仅是工形式灵活,职业稳定性差,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有些是职工个人缴纳,因此,应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在确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不能简单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来折算,对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折算出比例,计算为小时工资收入标准的组成部分。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可以在工资中直接扣除,对个人缴纳的,以工资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按照这个原则(如果可行的话),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综合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赡养系数、恩格尔系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人均月消费性支出等因素测算外,还应将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因素直接纳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

  四、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是当前解决我国就业的一个重要领域,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理应享受社会保险各项待遇,问题是如何支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采用什么方式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这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在养老保险方面

  1、在参和缴费方式上,可采取两种可供选择的办法:一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按规定的标准缴费;二是将个人作为完全独立的参保主体,由个人承担全部缴费,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按国家规定将单位缴费因素包含在工资之中,不再另行承担缴费义务。这两种办法由用人单位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协商解决。[page]

  在缴费方式上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者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之前,已参加养老保险和个人帐户的,应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或持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手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凭《劳动合同书》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建立个人帐户。二是社保机构要建立职工统一的个人缴费帐目户,可以多个用人单位同时缴费,也可以异地缴费。如选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按规定标准缴费方式。参保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将其办理登记的社保机构(或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和个人帐户的号码知所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由这些单位按规定为其向该社保机构(或养老保险征收机构)缴费。

  2、在缴费标准上,不论是在缴费基数还是在缴费比例上,都应比全日制用工的相应标准低一些,特别是对完全由个人承担缴费的,降低缴费的幅度应更大一些,使个人能够承受。

  非全日制职工最低缴费额,可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费比例为18%。月缴费额不足月最低缴费额的,应按当年累计实际缴费额与非全日制职工最低缴费额相比折算为当年度缴费月数。当年度缴费期内折算缴费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

  3、非全日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可以实行与全日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相衔接的折算办法。在制定享受办法时,要体现一体化原则,避免相同缴费数额、条件的人员的待遇相差过大。在养老保险方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时,可以根据非全日制劳动者缴费的数额、比例进行折算,将缴费时间累计折算为标准缴费年限,计发待遇与全日制退休人员相同。

  在医疗保险方法方面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发[2003]10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是: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职工,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

  2、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非全日制职工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从统筹基金起步的地区,可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page]

  4、采取措施,促使非全日制职工连续足额缴费。可根据非全日制的缴费水平和缴费时间,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确定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明确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相挂钩的办法。对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职工,可规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要考虑非全日制职工收入不稳定等特点,明确中断缴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5、非全日制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指导和协助参保的非全日制职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劳动者可暂不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五、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我国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职工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职工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应依法办案处理。

  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政策,以利于隐性就业显性化、劳动关系规范化、社会保障普遍化、劳动争议处理法制化。其实质就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了更加广泛的就业门路,为他们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在政策上提供了支持和援助。符合十六大提出的“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多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只要用工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进一步扩大社保覆盖面。另外,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大量廉价使用下岗职工,引发道德风险;可以降低国有企业职工对单位所有制和原有身份的依赖,有利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加以制止,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劳动关系的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用工主体,发生劳动争议时,责任较明确,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顾问: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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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的内容包含着社保费用的缴纳,是老百姓最关注的要点。社保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一般以最低档居多。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12%;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以工资为6000元/每月进行计算,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医疗保险:6000*2%=120元,单位6000*8%=480元;养老保险:6000*8%=480元,单位6000*12%=720元;450失业保险:6000*1%=60元,单位6000*2%=120元;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公积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因此个人总计为:870元,单位总计为: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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