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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到期强行解除 一公司被判"赔"25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1:49:59 人浏览

导读:

强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黄岛法院一审判决青岛振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148名工人经济补偿金共计250万余元,判决书已于日前下达。据悉,该案中的148名工人与青岛振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1月1日。2005年12月由于公司经营亏损将所有资产和债权全部

强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黄岛法院一审判决青岛振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148名工人经济补偿金共计250万余元,判决书已于日前下达。

  据悉,该案中的148名工人与青岛振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1月1日。

  2005年12月由于公司经营亏损将所有资产和债权全部转让。资产转让后,青岛振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强行让148名工人在事先已拟好的“辞职及再就业同意书”上签字,并将工人安排到新单位就业。

  2006年7月,148名工人通过仲裁欲讨回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黄岛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青岛振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依法支付148名工人经济补偿金250万余元。判决书已于2007年6月11日送达,而青岛振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律师表示,他们是否上诉正在商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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