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导读:
日前,一大学毕业生持就业协议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经一、二审法院判决,均被判驳回。现正值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高峰期,法官在此提醒:毕业前签订的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晓贾(化名)是山西某大学2007年毕业生。2007年3月28日,晓贾、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工厂、山西省某高校三方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军工厂同意晓贾毕业后到军工厂工作。协议中明确: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2007年5月19日,军工厂通知晓贾带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就业协议书等证件于2007年7月20日来厂报到。晓贾报到时,因其他原因未能提供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仅提供学校的证明。工厂为晓贾安排了体检和住宿,并宽限三日内提交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但在此宽延期间及其后的时间里,晓贾并没能提交上述证件。此后,工厂未给晓贾安排工作。
2007年10月,晓贾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军工厂履行就业协议,给予安排工作。
军工厂辩称:晓贾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及安排工作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及山西某大学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根据劳动法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性质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发出要约,毕业生承诺到用人单位工作,是平等主体间所达成的民事合同。晓贾到军工厂报到,军工厂接收了晓贾,双方已履行了就业协议中承诺的义务和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晓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由于用人单位及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造成双方在签约阶段出现不规范操作,为双方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留有隐患。今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是否存在用工是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就业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应注意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等写入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但劳动者的相应权益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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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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