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导读:
原告王某,户籍地某省某市。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住某市某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於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09年12月1日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4月24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人民币2,800元。原告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同意。现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5月24日至2009年3月2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8,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陈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综保缴纳清单,证明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
2、银行对帐单,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情况。
3、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申请过仲裁。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已将书面劳动合同交给原告,是原告没有签,故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外来务工人员,于2008年4月24日进入被告单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在被告单位担任行销部设计助理,每月工资2,800元,每月20日汇入原告银行卡内。2009年3月16日原告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发放2009年4月和5月的工资。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离职,双方未对工资进行结算。2009年5月25日仲裁委员会出具未结案证明,原告遂诉讼来院。
审理中,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无法为双方主持调解。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08年5月24日至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2008年5月24日至2009年3月24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其成
审 判 员 蒋萍
代理审判员 胡怡琴
书 记 员 尤维娜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低保户死亡后没有补助。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金,不是低保老人丧葬费补贴金,按规定没有。农村低保户被纳入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些扶贫政策
分包单位不可以再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将承揽到的分包作业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行
个人清包工通常不需要资质。清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寻找装修公司、装修队伍或者劳务公司、工程服务公司施工的工程承包方式。业主无需具备资质,装修公司、装修队伍
2022年北京社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基数范围在3613元-26541元之间,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5360元到29732元之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4713元到2
女性职工的社保若到了退休年龄没有缴纳够10年的,可以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手续。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
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的费用还是可以减免的,但是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减免,有关部门是不会主动对其进行减免的。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